大东方: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8-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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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327 股票简称:大东方 公告编号:临 2016-015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发行股票数量:4,545.4544 万股

2、发行股票价格:9.02 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409,999,986.88 元

4、募集资金净额:400,549,986.88 元

5、发行对象认购数量和限售期

认购价格 获配数量 占发行后总

序号 发行对象 锁定期

(元) (万股) 股本比例

1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02 3,314.8558 5.84% 12 个月

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

2 9.02 1,230.5986 2.17% 12 个月

限公司

合计 4,545.4544 8.01%

6、预计上市时间: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方”、

“公司”或“发行人”)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 2016 年 8 月 18 日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本次非公开发行新

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投资者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自发行结

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预计上市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18 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7、资产过户情况: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况

大东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概况如下:

(一) 本次非公开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5 年 6 月 11 日,大东方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 81,620,905 股

(含本数),定价基准日为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15 年 6

月 13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

之九十,即不低于 13.48 元/股。

2、2015 年 7 月 22 日,大东方召开了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逐项审

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相关事项。

3、2015 年 12 月 8 日,大东方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相关议案,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调整

为不超过 122,795,736 股(含本数),定价基准日为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

1

议公告日(即 2015 年 12 月 9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即不低于 8.96 元/股。

4、2015 年 12 月 24 日,大东方召开了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

了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相关事项。

(二) 本次非公开发行监管部门的核准情况

2016 年 1 月 22 日,大东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

会审核通过。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6 号)的许可,核准大东方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22,795,736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三)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

2、股票面值:1 元。

3、发行数量:4,545.4544 万股。

4、发行价格: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大东方第六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15 年 12 月 9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不低

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 8.96 元/股。(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大东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之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

格将相应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为 9.02 元/股,为发行底价的 100.67%和发行申购报价

前 20 日均价的 95.75%。

5、募集资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 409,999,986.88 元。发

行费用共计 9,45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00,549,986.88 元。

6、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

(四) 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2016 年 8 月 12 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众会

字(2016)第 5587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6 年 8 月 11 日,募集资金人民币

409,999,986.88 元已汇入海通证券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开设的专项账户。

2016 年 8 月 12 日,海通证券在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募

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划转了认股款。

2016 年 8 月 12 日,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

行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苏公 W[2016]B136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6 年 8

月 12 日止 , 大 东方 本次非公 开发 行 A 股股票实 际已 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4,545.4544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9.0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409,999,986.88 元,

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9,450,000 元(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00,549,986.88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加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费用可抵

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534,905.66 元,合计人民币 401,084,892.54 元,其中新增注

册资本人民币 45,454,544 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355,630,348.54 元。

2、2016 年 8 月 18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

毕大东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股份的股权登记及股份限售手续。

(五)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

2

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的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认为: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

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细则》、 关于核准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

监许可[2016]326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本次发行的

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金额等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核

准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和询价、定价以及股票配售过

程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2、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的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核准。本次发行的

发行过程公平、公正,《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缴款通知》、认购协议等

法律文件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实施细则》和《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

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 发行结果

本次发行数量为 45,454,544 股,符合《关于核准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26 号)中本次发行不超过

122,795,736 股新股的要求。

发行对象总数为 2 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发行结果及认购股份的限售期和预计上市时

间如下表所示:

认购价格 获配数量 占发行后总

序号 发行对象 锁定期

(元) (万股) 股本比例

1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02 3,314.8558 5.84% 12 个月

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

2 9.02 1,230.5986 2.17% 12 个月

限公司

合计 4,545.4544 8.01%

注:投资者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新增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的预计上市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

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二) 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第 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2、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 511 号 2301 室

法定代表人:邓伟利

3

经营范围:开展各种境内外投资业务、资产经营管理业务、企业管理、财务

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投资咨询(不得从事经纪)。【依法须经批注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 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交易情况

上述发行对象和发行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若发行人未来与发行对象及其关

联方进行重大交易,将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如实披露。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 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总数(股) 持股比例(%)

1 江苏无锡商业大厦集团有限公司 235,297,601 45.10

2 孙子惠 5,510,000 1.06

3 贾红 3,525,248 0.68

4 中国工商银行-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3,445,987 0.66

5 胡总旗 3,257,013 0.62

6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3,247,596 0.62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海-浦江之星

7 2,130,100 0.41

186 号集合资金信托

8 戴美华 2,070,000 0.4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时精选混

9 2,000,000 0.38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基金-光大银行-光大保德信资产管

10 1,750,010 0.34

理有限公司

合计 262,233,555 50.27

(二)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总数(股) 持股比例(%)

1 江苏无锡商业大厦集团有限公司 235,297,601 41.49

2 全国社保基金五零三组合 22,172,949 3.91

3 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2,305,986 2.17

鹏华基金-光大银行-光大保德信资产管

4 7,293,247 1.29

理有限公司

鹏华基金-兴业银行-上海兴瀚资产管理

5 6,932,372 1.22

有限公司

6 孙子惠 5,507,600 0.97

7 贾红 3,524,448 0.62

8 胡总旗 3,479,513 0.61

9 中国工商银行-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3,445,987 0.61

10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3,247,596 0.57

合计 303,207,299 53.46

4

(三) 本次发行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江苏无锡商业大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45.10%股份,为公

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均金。本次发行后,江苏无锡商业大厦集团有

限公司持有公司股权比例变动为 41.49%,仍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王均金仍为实

际控制人,公司控制权未因本次发行发生变化。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 次 发 行 前 , 公 司 总 股 本 为 521,711,813 股 ,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45,454,544 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567,166,357 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公

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股) 股份比例 股份数量(股) 股份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

0 0 45,454,544 8.01%

份合计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无限售条件股

521,711,813 100% 521,711,813 91.99%

份合计

三、股份总数 521,711,813 100% 567,166,357 100.00%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 资产结构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净资产规模将会扩大,资产负债率进

一步下降,将进一步提高公司防御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

(二) 业务结构

公司主营业务为百货零售、汽车销售及服务和餐饮与食品业务。本次募集资

金主要用于发展公司业务板块中的汽车销售及服务和餐饮与食品业务。本次发行

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保持不变,不涉及对公司现有资产的整合,因此本次发行

不会导致公司业务及资产发生变化。

(三) 公司治理情况

本次股票发行前,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股权结构的稳

定性,也不会影响原有法人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独立性。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公司的独立性。

(四) 高管人员结构

本次股票发行后,公司的董事会和高管人员保持相对稳定,上述人员独立性

将不会因此而发生改变。

(五)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本次非公开发行为特定投资者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关

联方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均不存在重大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本次发行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发

5

行前,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本次发行后,亦不产生同业竞争。

六、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保荐代表人:郑乾国、杜娟

项目协办人:曹岳承

联系电话:021-23219552

联系传真:021-63411627

(二) 发行人律师

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利国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签字律师:马哲、臧欣

联系电话:010-66090088

联系传真:010-66090016

(三) 审计机构及验资机构

名称: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张彩斌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三街嘉凯城财富中心 5 号楼十层

经办会计师:夏正曙、武勇

联系电话: 0510-85885611

联系传真:0510-85885275

七、上网公告附件

1、《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2、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之审核报告》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23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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