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转
为超募资金的议案
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三个募投项目“金属系列防磨抗蚀材料
生产及防护、再造建设项目”、“技术研发中心技改扩建工程项目”、
“营销网络及物流配送中心扩建项目”结项,是在对经济环境、市场
需求以及投入产出比等方面深入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经审慎研究决定
的。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转为超募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促进公司后续的生产经营和战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募投项目结项的决策
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对上述三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
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转为超募资金,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与该议案相关的材料,认为:公司严格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募集资金
2016 年半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的情形。
三、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关联方
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没有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
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四、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
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合计 1200 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
的 1.72%。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具体担保情况
如下:
1、2016 年 4 月 2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银行授信及担保的议案》,同意为控股子公司江西恒大高新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
700 万元银行贷款授信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以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协议
为准。
2、2016 年 4 月 2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银行授信及担保的议案》,同意为控股子公司江西恒大高新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 500 万元银
行贷款授信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以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协议为准。
我们认为: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符合正常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
需要,担保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
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及[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相违背的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签字):
王金本 彭元 李汉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