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04 证券简称:舒泰神 公告编号:2016-32-03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
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
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除限售
期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
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二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指标反映公
司市场价值的成长,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
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以 2015 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
2016-2018 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0%、20%、30%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
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
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此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赵家良
吴松生
龚兆龙
2016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