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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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在上市公
司实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中担任上市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
件》、《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
修订)》等现行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于 2016 年 8 月 4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
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
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现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后发生的或
变化的重大事项,对相关事宜做了核查验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上述法律文件不可分
割的一部分。本所在上述法律文件中所述的法律意见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
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1、2016 年 8 月 18 日,上海市国资委就本次交易向临港集团下发了《关于
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有关问题的批复》(沪国资委产权
[2016]247 号),同意上海临港董事会提出的向浦江公司非公开发行 118,137,384
股人民币普通股,用以收购其持有的浦星公司 100%股权和双创公司 85%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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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向 7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106,609,808 股人民币普通股募集配套资金的方
案。
2、2016 年 8 月 22 日,上海临港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非关
联股东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并同意浦江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
约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已经取得目前所必须的批准和授权,该等批
准或授权合法有效;本次交易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披露
1、2016 年 8 月 20 日,上海临港就本次交易方案取得上海市国资委批准进
行了公告。
2、2016 年 8 月 23 日,上海临港就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本次交易相关事宜进行了公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海临港已依法进行
了信息披露,本次交易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信息。
三、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已对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事实进行了
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海临港本次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条件。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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