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92 证券简称:云煤能源 公告编号:2016-060
债券代码:122258 债券简称:13云煤业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云南昆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关联交易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6年8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会议以4票赞成,
5票回避表决,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云南昆钢集团财务有
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预案》,审议时公司关联方董事张鸿鸣、杨勇、李治
洪、李立、张昆华已回避表决。
公司事前就本次关联交易通知了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
沟通,取得了独立董事的认可;独立董事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后,同意将上述事项
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昆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
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该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
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有利于公司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不
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与昆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
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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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该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财务公司签订
《金融服务协议》。
(二)关联交易概述
为优化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财务管理、提高
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公司拟与云南昆
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发生存贷款等业务,由财务公司
为公司提供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存贷款、票据贴现、资金
结算、担保等金融服务。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
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按照相关规定,公司存放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余额分别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金额5%,且分别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期末货币资金总额(剔除募集资金及财政专项资金)的50%;公司(含公司控
股的企业)存放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不
超过50%。
因财务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钢控
股”)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受同一母公司直接控制,因此财务公司与公司构成关
联方关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该交易行为构成
关联交易。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票据贴现业务关联
交易,票据贴现息金额为908万元。该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云南昆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昆钢综合楼2楼
注册资本:50,0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杜陆军
成立日期: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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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
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
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
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
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主要财务数据
截止2016年6月30日,财务公司资产总额134,692.76万元,净资产51,310.21
万元,营业收入2,755.35万元,净利润1,264.81万元。
(三)关联关系
公司与财务公司同属昆钢控股控股子公司,昆钢控股持有公司60.19%股权,
持有财务公司80%股权。
三、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与定价政策
交易双方经平等沟通,就协议内容达成一致,拟签署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双方
甲方: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云南昆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服务原则
甲、乙双方之间进行的金融服务遵循平等、自愿原则。甲方有权根据自己的
业务需求,自主选择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自主决定存贷款金额以及提取存
款的时间。
乙方愿为甲方提供多方面、多品种的金融服务。乙方承诺,任何时候其向甲
方提供金融服务的条件,不逊于当时其他金融机构可为甲方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
的条件。
3、金融服务内容
在乙方营业范围内,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乙方
将与甲方共同探讨新的服务产品和新的服务领域,并积极进行金融创新,为甲方
提供个性化的优质服务,满足甲方的金融服务需求。
3.1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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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协议期内,乙方每年为甲方提供(以 365 天计算)循环授信额度不超
过 2 亿元(大写:贰亿元),其中在开展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时,出票人必须
为昆钢控股成员单位且在乙方有授信额度,甲方及其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可使用该贴现额度。
3.1.2 协助甲方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3.1.3 为甲方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含银行承兑汇票)等服务,乙方在为甲
方提供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时,利率参照本地其他金融机构最低利率执行;
3.1.4 存款业务;
3.1.5 结算业务;
3.1.6 在不违反相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为甲方提供担保,并收取一定比例担
保费用;
3.1.7 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3.1.8 金融咨询与培训服务:根据甲方的需求和实际情况,为甲方提供不同
主题的金融培训和信息咨询服务;
3.1.9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乙方
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3.2 乙方在为甲方提供上述金融服务业务的定价原则:
3.2.1 乙方吸收甲方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
的利率下限;且不低于商业银行向乙方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除符
合前述外,乙方吸收甲方存款的利率,也应不低于乙方吸收其他昆钢控股成员单
位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
3.2.2 甲方在乙方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利率由双方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
3.2.3 除以上业务以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国内其他金
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3.2.4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每年在乙方的日均存款余额不超过甲方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金额的5%;且不超过甲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期末货币资金总额(剔除募集资金及财政专项资金)的50%;
3.2.5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存放乙方的日均存款余额占乙方吸收的存款余
额的比例不超过50%;
3.2.6 甲方在乙方的存款余额不得超过乙方给予甲方的循环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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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金融服务的拓展
4.1 乙方视甲方为重要的客户之一,全力支持其发展。甲方视乙方为重要的
长期合作伙伴,按照市场化原则,在同等条件下,甲方选择乙方作为其办理金融
业务的主要金融机构之一。
4.2 除乙方现时为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外,乙方亦在拓展开发其他其被许可
经营的金融服务,当条件具备时,乙方将向甲方提供新的金融服务。
5、风险控制
5.1 甲方需根据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在大股东附属财务机构存贷款等金
融业务的要求,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甲方在乙方的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
全;
5.2 双方商定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高层会谈,推动金融服务关系的不断发展和
深化,沟通金融服务需求和经营状况。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就财务公司的业务活动
和风险管理等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5.3 乙方保证将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颁布的财务公司风险监测指标规范运
作,资本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应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
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4 甲方可以不定期检查其在乙方的存款,以了解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
性情况。
5.5 乙方应确保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
满足甲方支付需求;
5.6 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资金运行状况进行询问,包括但不限
于:进入财务公司进行检查;询问财务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业务或事
项作出说明;
5.7 如发生下列事项,则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按照相关法规、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披露义务: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
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
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
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财务公司被中国银监会责令进行整顿等。
6、协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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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
构,具有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各项指标均达到《企业
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时,双方遵
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进行,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
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资金
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
财务公司从事的非银行金融业务属于国家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受到国家监管
部门的持续、严格监管,同时在金融服务协议中明确制定了风险控制措施以保证
公司的资金安全,在协议中也明确保证公司在财务公司资金的独立性,因此,不
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
议;
2.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董事意见 。
特此公告。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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