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光律師事務所
CHONGGUANG LAW FIRM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关于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零一六年八月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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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关于诚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贵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作为诚志股份本次交易的
专项法律顾问,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出具了《北京市
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诚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出具了《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诚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鉴于本次交易更换了独立财务顾问,本所律师对相
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
及的内容以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为准。如无特
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和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和
用语的含义相同。
本所同意诚志股份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
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
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诚志股份提供的文件和事实进
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2
一、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资格的补充核查
2016 年 8 月 22 日,诚志股份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更换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由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更换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具有合法的执业资格,负责本次项
目的工作人员均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诚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专属签章
页。
经办律师: 、
徐 扬 郭 伟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黄 海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