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昇
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经审阅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经讨论后对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6 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 2016 年半年度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
发[2005]120 号)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
们对 2016 年上半年(即报告期)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至报告期的违规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除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对外提供
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为 0 元;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人民
币 14,358.82 万元,占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产的 10.22%。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规
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较好地控制了对外担保的风险。
三、关于公司参与发起设立保险公司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与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七
匹狼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海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
自有资金出资 1.5 亿元人民币,占该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 10%。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相关的议案、可行性报告和拟签订的投
资人认购股份协议,向负责本次投资的公司高管详细了解具体情况,经审慎研究,
我们认为:
1、本次参与发起设立保险公司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董事会第三十六会议审
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投资为公司的一项战略性长期投资,旨在把握海峡两岸金融产业投
资发展和中国保监会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投资保险公司的机遇,优化
公司投资结构,分散经营风险,同时培育未来的业绩增长点。本次投资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
签字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胡继荣 徐开翟 刘微芳
2016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