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化工: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对外担保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8-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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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对外担保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作为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

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赋予的职责,基于独立

的判断立场,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

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并就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和关联方占有资金的风险。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浙江盾安人工环

境股份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关于公司与盾安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签订互保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协议有效期内为双方向银行借款

提供担保,互保总额度为人民币 70,000 万元。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审

批的对外保额度为人民币 70,000 万元,占公司 2015 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5.10%,

占公司 2015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22.28%;实际发生的担保总额为

29,500 万元(即对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和对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的担保),占公司 2015 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6.36%,占公司 2015 年度经审计归

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9.39%;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39,844

万元。上述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担保决策程序合

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除上述事项以外,2016

半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涉

及诉讼的担保情况。

3、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独立董事:李生校

张大亮

杨棉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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