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码视讯: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8-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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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34 号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 C 座 2202

电话:010-62142669

传真:010-6216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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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汉 智 律 师 事 务 所

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北京数码视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码视讯”或“公司”)的委托,指派石

义占、石磊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等

法律、法规以及《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就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以

下简称“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和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及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

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

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调整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

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对公司本次调整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 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的必备文件之

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调整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

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

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

次审阅并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3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1、2015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

2、2015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和《关于核实〈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 (草案) 〉 中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

3、2015 年 5 月 12 日,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

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

全部事宜。

4、2015 年 5 月 12 日,在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

4

相关事项后,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相关事项的议案》 。

董事会认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授

予 434 名激励对象 5377 万份股票期权。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

会确定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5 年 5 月 12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5 年 5 月 12 日,在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过相关事项后,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相关事项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作为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激励对象按照《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获授股票期权。

6、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15

年 6 月 16 日,因公司完成 201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

价格的议案》,经该次调整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为 19.87 元。公司

独立董事已就本次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

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的规定,同意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上述

调整。

7、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因

公司完成 201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22

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和数量的议案》,经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

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9.935 元/股,数量调整为 10,754 万份。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

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上

述调整。

8、2016 年 3 月 1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

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

经成熟,向 122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股票 1194.8 万股,授予价

格为 8.86 元/股,并确定授予日为 2016 年 3 月 17 日。独立董事发表

了同意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9、2016 年 3 月 17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

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作为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获授股票期权。

10、2016年4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对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

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经此次调整后,所涉首次授

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为397人,股票期权数量为10,230万份。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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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满足,公司同意397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

第一个行权期(2016年5月12日至2017年5月11日)行权,可行权数量

为4,092万份,行权价格9.935元/股。

11、2016年4月19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对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

单及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监事会认为:经

过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进行认真核查,公司397位激励对象的行权

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

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同意公司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2016

年5月12日至2017年5月11日)行权,可行权数量为4,092万份,行权

价格9.935元/股。

12、2016 年 8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

案》,因实施 201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对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经

此次调整后,首批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9.925 元/股,已授予

预留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8.85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同意上述调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期权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

合《管理办法》、《备忘录》、《公司章程》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7

规定。

二、关于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决定以公司总股本

1,377,793,862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1 元(含

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13,777,938.62 元。此次利润分配已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实施完毕。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已授

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P1=P01-V=9.935-0.01=9.925元

P2=P02-V=8.86-0.01=8.85元

其中:P01为首批授予期权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02 为已授予预

留期权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1 为首批授予期权

调整后的行权价格;P2为已授予预留期权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综上,首批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为 9.925 元/股,已授

予预留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为 8.85 元/股。

三、关于本次期权调整的其他事项

公司本次调整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

性文件进行信息披露,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

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及其内容、方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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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

《公司章程》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期权调整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9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行权价格调整

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石义占 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石义占 ________________

石 磊 ________________

2016 年 8 月 22 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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