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杰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8-22 20:5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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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73 证券简称:扬杰科技 公告编号:2016-062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94 号)核准,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石家庄鑫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安徽高新毅达皖江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 5 名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50,428,643 股,

发行价格为 19.8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999,999,990.69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 973,867,915.22 元。

2016 年 8 月 10 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将扣

除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承销费后的募集资金余额划转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

金专项存储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天健验[2016]306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

司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

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以下合称“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在上述专户银行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专户详细资料如下:

1、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1

账号为 1108020029100397802,截至 2016 年 8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 15000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 SiC 芯片、器件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为 395067100018120068867,截至 2016 年 8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 39000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节能型功率器件芯片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3、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为 531369028716,截至 2016 年 8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 26000 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公司智慧型电源芯片封装测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4、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为 514902078510202,截至 2016 年 8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 17349.999069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公司应当遵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

保荐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

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

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

应当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公司应当严格

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

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2

四、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其明、阎鹏可以在法定工作日专

户银行经营时间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

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

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应在终止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

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公司及广发证券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

九、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广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广发证券督导期结束

后失效。

特此公告。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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