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
动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永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
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2016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
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
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
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
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 15,000
万元,实际发生额为 0 元。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担保额度总额为 21,900 万元,实
际发生额为 5,890.8 万元。
2、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
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3、报告期内公司没有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
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未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无违规担保情况发生。
独立董事:王占杰
钟永成
陈信勇
2016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