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的有关规定等的要求和规定,我们作为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
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对外担保情况和关
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与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
2、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67,000万元,均为全资子公司
和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3、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公司持股50%
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4、公司对外担保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5、公司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
6、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与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对外担保行
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和证监发[2005]120 号文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的规定和要求。
独立董事:王子冬、王志成、迟国敬
2016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