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
章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中相关议案所涉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其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本着对公司、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证监发[2003]56 号文”)和《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证监发[2005]120 号文”)的有关规定和
要求,对 2016 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
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和落实,现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经审慎查验,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严格执行证监发[2003]56 号文件规定,公
司不存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将严格按照证监发[2003]56 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督促公司
规范运作,杜绝违规事件的发生。
(二)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的尚未到期的保证担保情况如下:
1、公司为保证控股子公司中核苏阀横店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阀横店公司)项
目建设正常资金需要,分别于 2009 年 3 月 20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公司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为苏阀横店公司提供最高额度为 3075 万元的担保; 2010
年 3 月 1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批准公司为苏阀横店公司的项
目建设提供 3060 万元额度的连带责任担保;2011 年 11 月 15 日,经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为苏阀横店公司的项目继续提供 3172.5 万元的担保。公司
按持有苏阀横店公司 51%的股本比例,总共提供人民币 9307.5 万元的最高额连带责任担保,
期限最长 5 年。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苏阀横店公司的担保,均为项目建设和投产经营资金合理使用需要,
担保的决策程序合法、合理。公司对苏阀横店公司的项目建设和生产、销售绝对控制且其余
股东均按照相应投资比例为苏阀横店公司提供担保,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
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股东的利益。
2、公司为保证参股公司深圳市中核海得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得威公司’)
医药生产基地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资金需要,公司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批准公司向参股公司海得威公司的银行借款以连带责任担保方
式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5,580 万元,期限为自借款发放日起 60 个月。海得威公司
将以其等额资产金额,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本项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合法合规。公司董事会对本项交易的
审议表决履行了合法的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除上述二项担保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
的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没有发现公司存在违
规担保和逾期担保事项发生。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担保符合证监发[2005]120 号文件规定。
二、独立董事对关于修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关于修订《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方案依据公司所处的地区和行业的薪酬水平,考
虑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而制订,符合投资者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薪酬
管理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有利于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
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护了
中小股东的利益。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顾国兴
郑洪涛
唐海燕
二○一六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