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2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公司 2016 年半年度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除与关联方发生的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外,没有发生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江阴华西化工码头有限公司向郑州商品交易所申请 5 万
立方米甲醇交割库提供的担保延续到本报告期。截止报告期末, 江阴华西化工码
头有限公司没有因甲醇交割业务产生任何债务,本公司实际担保金额为零元。除
此之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直接或间接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净资产 50%的情况。
公司已经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外担保的有关决策程序,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如实提供公司
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二、对公司衍生品投资及风险控制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对公
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内控制度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基于独立、客观判
断的原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控股公司上海毅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毅扬”)管理的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开展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客户资产管理的
需求,并在合理的规模下开展衍生品投资业务,推进上海毅扬的资产管理战略的
实施。
2、上海毅扬已制定了衍生品投资业务相关内控制度,对衍生品投资的决策、
授权、投资、风险管理、资金管理等均作了完善的规定,对衍生品规范投资和控
制风险起到了保证作用。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认为:控股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衍生品投资行为符合公司谨慎、稳健的风险管
理原则,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控股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
三、关于公司募集资金 2016 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关于募集资金 2016 年
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专项报告真实、完整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
管理情况,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
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 2016 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
独立董事:蔡 建
刘 昕
施 平
2016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