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 Shenleng Liquefaction Plant Co., Ltd.
(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一六年八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6 年 8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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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冷股份”、“本公司”、“公司”
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
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
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
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
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
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谢乐敏及其一致行动人文向南、程源、黄肃、肖辉
和、张建华、崔治祥、唐钦华承诺
“除公开发售的股份外(如发生),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我
们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我们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我们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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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
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或者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即 2017 年 2 月 23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我们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我们目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上市后根据相关股东承诺锁定所确定的
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根据最终发行结果,公司上市时发生公开发售股份
的,我们减持数量区间为公司上市时我们各自所持股份总数的 1%-25%(含本
数);若根据最终发行结果,公司上市时未发生公开发售股份的,我们减持数量
区间为公司上市时我们各自所持股份总数的 1%-35%(含本数);要求交易所对
公司上市时我们各自所持股份总数的其余股份予以继续锁定,锁定期两年;每次
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发行价格;上述减持均以不影响谢乐敏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
为前提。”
(二)股东无锡楚祥、堆龙楚祥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
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我们目前所持有的成都深冷股份在成都深冷上市后根据我们所作出承诺锁
定所确定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我们合计减持数量区间为成都深冷上市时
我们所持股份总数的 50%-100%(含本数);每次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减持日前 20
个交易日成都深冷股票平均价格的 90%。”
(三)股东宋益群、成都盈信和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
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四)股东简阳港通承诺
“除公开发售的股份外(如发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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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简阳港通目前所持有的成都深冷股份在成都深冷上市后根据简阳港通所作
出承诺锁定所确定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根据最终发行结果,成都深冷
上市时发生公开发售股份的,简阳港通减持数量区间为成都深冷上市时简阳港通
所持股份总数的 1%-25%(含本数);若根据最终发行结果,成都深冷上市时未
发生公开发售股份的,简阳港通减持数量区间为成都深冷上市时简阳港通所持股
份总数的 1%-35%(含本数);要求交易所对成都深冷上市时简阳港通所持股份
总数的其余股份予以继续锁定,锁定期两年;每次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发行价格。”
(五)邹磊、李立清、刘应国、夏志辉承诺
“除公开发售的股份外(如发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六)作为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谢乐敏、文向南、程源、
张建华、崔治祥、何洪、刘应国、马继刚、曾斌、张军、谭群声承诺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七)作为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谢乐敏、文向南、程源、张建华、
崔治祥、何洪、马继刚、曾斌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
次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
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或
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我们持有发行人上述
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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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根据相关承诺锁定所确定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份并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何洪、马继刚、曾斌,若分别通过其持股平台无
锡楚祥和/或堆龙楚祥、成都盈信和减持发行人上市时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八)作为本公司董事程源配偶袁瑞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
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程源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程源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公司于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根据该方案,公司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由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登记在册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
共享。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
订后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股票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公司实施稳健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
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
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利润,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方式
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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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
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2、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
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
续经营;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以上;
5、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采取固定比例政
策进行现金分红,即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但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以弥补后的金额为
基数计算当年现金分红。在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尽量提高现
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
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应当相应扣减该股东所应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
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
利益,且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例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时,可以提出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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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发放分红时,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可以
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稳定股价的措施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
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
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公司
将于第 20 个交易日(以下简称“启动日”)收盘后宣布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2、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目标
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目标是促使公司股票收盘价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宣布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但尚未实施时,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以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的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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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不包括
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公司股价,
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应自启动日起 2 个交易日内,组织召开公司业绩发布会或投资者见
面会,积极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沟通。
2、如公司情况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不包
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之规定,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
管理》和/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
(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增持计划,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增持义务人。增持方式为增持义
务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按照各自持股比例增持股份,每次增持的股份
数量区间为启动日股本总额的 0.3%-0.5%(含本数),增持价格不低于前一交易
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义务人按照稳
定公司股价预案规定承担稳定股价义务期间,所用增持资金总额累计不高于自公
司上市至启动增持计划期间内增持义务人自公司处合计取得分红款总额的 50%。
增持义务人应自启动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本次增持公
司 A 股股票的具体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股份种类、数量区间、价
格区间、实施期限等信息。公司应于收到书面通知之日的 2 日内予以公告。自公
告后第 1 个交易日起,增持义务人可开始实施本次增持计划。该次稳定股价措施
实施完毕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该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如公司股价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
件,则增持义务人将按照上述规定再次履行增持计划。
公司应将已做出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的相应承诺作为未来聘任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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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必要条件。
3、如公司情况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行为之规定,公司可
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回购公司 A 股股票,每次回购的股份数量区间为启动日股本总额的 0.5%-1%(含
本数),回购价格不低于前一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应在启动日起的 5 日内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应制定明确、具体的回购方
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
实施期限等内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董事会应同时通过决议,如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至股东大会召开
日前 2 个工作日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董事会应取消该次股东大会或取消审议回购方案的提案,并相应公告
和说明原因。如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2 个工作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股东大会可否决回购方案的议案。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
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该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
施情况予以公告。该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
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将按照上述规定再次履行回购计划。
4、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方案。
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上述一项或多项措施维护公司股价
稳定,具体措施实施时应以维护上市公司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
则,遵循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应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
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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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各自相关承诺,将:
1、相关责任主体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无合理理由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则应将不超过上一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包括社会公众投
资者)实施现金分红;
3、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如已书面通知公司增持股份的具体计划,
但无合理理由未能实际履行的,则公司有权停止发放对该等人员的股东分红,同
时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时为止;
4、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已书面通知公司增持股
份的具体计划,但无合理理由未能实际履行的,则公司有权停止发放应付该等人
员的薪酬或津贴及/或股东分红,同时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
直至其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5、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中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由相关主体提出,并由公
司依据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后,即构成相关主体对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
的公开承诺,如达到实施条件而拒不履行的,相关主体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关于本次申报文件的承诺
(一)公司关于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的承诺
1、如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
将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
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上述回购事项已经发行人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授权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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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届时具体负责办理相关事宜。如将来发生触发上述承诺事项之情形,发行人
将按照上述承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将在取得监管部门最终认
定结果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具体回购方案,并在董事会决议
通过之日起 5 日内,实际履行回购义务。
2、如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
为限,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资金利息。
上述赔偿事项已经发行人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授权董
事会届时具体负责办理相关事宜。如将来发生触发上述承诺事项之情形,发行人
将在取得监管部门最终认定结果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具体赔
偿方案,包括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内容。赔偿方案将在董事会
决议通过之日起 5 日内开始实施。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谢乐敏及其一致行动人文向南、程源、黄肃、肖辉和、张建
华、崔治祥、唐钦华承诺:“若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我们承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包括但
不限于指示我们选举的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公司回购的议案。我们将购
回本次发行时我们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如发生),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与发行人回购全部新股的价格相同。我们的购回行为将与发行人
回购全部新股的行为同时完成。”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
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我们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
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资金利息,具体的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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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
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三)保荐机构的承诺
中信证券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保荐机构,就发行人本次上市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若监管部门认定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包括投资差额损
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资金利息,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
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
为准。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本次上市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中伦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中伦过错致使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中伦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中伦及中伦律师与发行人的关
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中伦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
束。承诺函所述中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关
程序等均适用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
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承诺函起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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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承诺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的审计机构,就发行人本次上市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如果因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文件的执业行为存在过错,违反了法律法
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
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从而导致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由此给基于对该等文件的合理信赖而将其用于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投资决策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该等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六、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谢乐敏及其一致行动人文向南、程源、黄肃、肖辉
和、张建华、崔治祥、唐钦华承诺
“1、我们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并根据一致行动协议保持谢乐敏先生对
于公司的控制权;
2、我们目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上市后根据相关股东承诺锁定所确定
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在服从和满足所有届时有效的监管规则的前提下,
拟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减持:
(1)若根据最终发行结果,公司上市时发生公开发售股份的,我们减持数
量区间为公司上市时我们各自所持股份总数的 1%-25%(含本数);若根据最终
发行结果,公司上市时未发生公开发售股份的,我们减持数量区间为公司上市时
我们各自所持股份总数的 1%-35%(含本数)。减持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数量为基数。
我们承诺,要求交易所对公司上市时我们各自所持股份总数的其余股份予以
继续锁定,锁定期两年。
(2)每次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发行价格,减持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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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
基数。
(3)上述减持均以不影响谢乐敏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为前提。
3、我们将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大宗交易系统方式、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实现减持。
但如预计未来 1 个月内减持数量将超过公司上市时我们各自所持股份总数
的 1%的,我们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
4、我们拟减持公司股票时,将及时向公司提交关于减持计划的说明,并由
公司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违反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进行减持的,我们承诺全部减持所得归公司所
有。
6、公司上市后我们依法新增的股份及公司依法被收购时我们所持股份的处
理适用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则,不受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约束。”
(二)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简阳港通承诺
“1、本公司愿意长期持有成都深冷股份;
2、本公司目前所持有的成都深冷股份在公司上市后根据本公司所作出承诺
锁定所确定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在服从和满足所有届时有效的监管规则
的前提下,拟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减持:
(1)若根据最终发行结果,成都深冷上市时发生公开发售股份的,本公司
减持数量区间为成都深冷上市时本公司所持股份总数的 1%-25%(含本数);若
根据最终发行结果,成都深冷上市时未发生公开发售股份的,本公司减持数量区
间为成都深冷上市时本公司所持股份总数的 1%-35%(含本数)。减持前成都深
冷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
应调整后的数量为基数。
本公司承诺,要求交易所对成都深冷上市时本公司所持股份总数的其余股份
予以继续锁定,锁定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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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次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发行价格,减持前成都深冷有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
格为基数。
3、本公司将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大宗交易系统方式、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实现减持。
但如预计未来 1 个月内减持数量将超过成都深冷上市时本公司所持股份总
数的 1%的,本公司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
4、本公司拟减持成都深冷股票时,将及时向成都深冷提交关于减持计划的
说明,并由成都深冷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违反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进行减持的,本公司承诺全部减持所得归成都
深冷所有。
6、成都深冷上市后本公司依法新增的股份及成都深冷依法被收购时本公司
所持股份的处理适用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则,不受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约束。”
(三)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无锡楚祥和堆龙楚祥承诺
“1、我们目前所持有的成都深冷股份在公司上市后根据我们所作出承诺锁
定所确定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在服从和满足所有届时有效的监管规则的
前提下,拟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减持:
我们合计减持数量区间为成都深冷上市时我们所持股份总数的 50%-100%
(含本数),减持前成都深冷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数量为基数。
每次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减持日前 20 个交易日成都深冷股票平均价格的
90%。
2、我们将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大宗交易系统方式、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实现减持。
但如预计未来 1 个月内减持数量将超过成都深冷上市时我们所持股份总数
的 1%的,我们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
15
3、我们拟减持公司股票时,将及时向公司提交关于减持计划的说明,并由
公司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违反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进行减持的,我们承诺全部减持所得归成都深
冷所有。
5、成都深冷上市后我们依法新增的股份及成都深冷依法被收购时我们所持
股份的处理适用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则,不受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约束。”
七、关于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如我们违反股份锁定或减持意向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1)将
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按照承诺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的,违
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将在获得收入的 3 日内将前述违规减持所得支付至发
行人指定的账户;(3)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我
们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我们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
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发行人可以变卖我们所持有的其余
可出售股份,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如我们违反股份锁定或减持意向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或在任职期
间违规转让发行人股份的,(1)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按照承诺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若因未
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违规所得归发行人所有;(3)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
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我们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我们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所得
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所得金额的,发行人可
以变卖本人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八、发行人即期回报被摊薄及填补回报措施情况
(一)发行人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16
公司提示投资者注意,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良好,面临着产能扩大、产品优化升级、国内外竞争
的发展态势。公司当前面临的主要风险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的回报,公司将
通过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强
市场开拓、加强技术创新等措施,从而提升资产质量,提高销售收入,增厚未来
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具体如下:
1、加强对募投项目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
公司已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本次上市完成后,董事会将针对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通过设立专项账户的相关决议,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
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
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后施行的《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并积极配合届时监管银行和保荐
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
集资金使用风险。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测效益
根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内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后,将扩大公司产能、丰富产品品种、增加产品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
值、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也将大幅度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活动现金流
入、改善公司财务结构,符合公司的长期战略规划。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利润,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
筹集资金,加快公司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未
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17
公司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结构,夯实了公司经
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几年,公司也应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加
快项目建设周期,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
另外,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
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
省财务费用支出。同时,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全面推进预算管理,
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
营和管控风险。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下发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的规定,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
配的透明度,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对公司上市后适用的《章程(草
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条款进行了修订。
为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
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分别对《关
于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 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进行审议,强化对
投资者的收益回报。
(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作出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
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18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未来开展股权激励)与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九、关于向港通集团、陈永出具的业务竞争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谢乐敏及其一致行动人文向南、程源、黄肃、肖辉和、张
建华、崔治祥、唐钦华,在陈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就避免发行人
(及发行人现在或将来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与陈永先生所控制的港通集团
(包括港通集团现在及将来可能控制的企业)之间可能出现的业务竞争问题,承
诺如下:
目前实际控制人谢乐敏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控制的成都深冷(及成都深冷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与港通集团目前从事的医用产品及现有业务领域相
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简称“竞争性业务”)的情形;
将在法定范围内行使全部可能行使的股东权利,以确保成都深冷(及成都深
冷现在或将来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不会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但不限于与其
他方合作、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从事)竞争性业务;也不会投资于从事竞争性业务
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以避免对港通集团的经营活动构成可能的直接
或者间接的业务竞争;
成都深冷(及成都深冷现在或将来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不会促使其他可
能的竞争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竞争性业务;
将在法定范围内行使全部可能行使的股东权利,以确保成都深冷(及成都深
冷现在或将来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不会做出向从事竞争性业务的公司、企业
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资金、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支持等可能
与港通集团造成竞争关系的行为;
如港通集团未来在医用产品及现有行业领域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实际控
制人谢乐敏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将穷尽一切可能促使成都深冷(及成都深冷现在
或将来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不从事该等产品和业务范围的经营;
19
以上承诺在陈永先生直接或间接持有成都深冷股份的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
可撤销。如实际控制人谢乐敏及其一致行动人违反上述承诺,实际控制人谢乐敏
及其一致行动人向港通集团承担赔偿责任。
20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818 号)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 2,00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
上发行”)方式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2,000 万股,发行
价格为 16.67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561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深冷股份”,股票代码“300540”,
本次公开发行的 2,0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6 年 8 月 23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查询。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
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6 年 8 月 23 日
(三)股票简称:深冷股份
(四)股票代码:300540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0,000,000 股
21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20,000,000 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除上述(七)、(八)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的 2,000 万股新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 2016 年 8
月 23 日起上市交易。
(十一)本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 东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谢乐敏 1,071.42 13.39% 2019 年 8 月 23 日
简阳港通 910.71 11.38% 2017 年 8 月 23 日
无锡楚祥 642.86 8.04% 2017 年 8 月 23 日
堆龙楚祥 401.79 5.02% 2017 年 8 月 23 日
文向南 321.43 4.02% 2019 年 8 月 23 日
程源 321.43 4.02% 2019 年 8 月 23 日
黄肃 321.43 4.02% 2019 年 8 月 23 日
首次公开发行前 肖辉和 267.86 3.35% 2019 年 8 月 23 日
已发行股份 张建华 241.07 3.01% 2019 年 8 月 23 日
崔治祥 241.07 3.01% 2019 年 8 月 23 日
唐钦华 214.29 2.68% 2019 年 8 月 23 日
邹磊 214.29 2.68% 2017 年 8 月 23 日
李立清 214.29 2.68% 2017 年 8 月 23 日
刘应国 187.5 2.34% 2017 年 8 月 23 日
宋益群 160.71 2.01% 2017 年 8 月 23 日
成都盈信和 160.71 2.01% 2017 年 8 月 23 日
22
夏志辉 107.14 1.34% 2017 年 8 月 23 日
小计 6,000.00 75.00%
首次公开发行的 网上发行股份 2,000.00 25.00% 2016 年 8 月 23 日
股份 小计 2,000.00 25.00%
合计 8,000.00 100.00%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3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hengdu Shenleng Liquefaction Plant Co., Ltd.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 6,000万元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后) 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谢乐敏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8年4月28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12年12月31日
公司住所 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
空气分离设备、石油液化天然气分离设备、低温液体贮运设备、
低温机械设备及压缩机、电器仪表、高真空低温液体输送管道、
经营范围 阀门备配件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货物
进出口。(以上项目不含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限制的项目取得
资格证后凭许可证并按许可时效经营)
主营业务 为客户提供天然气液化与液体空分工艺包及处理装置
所属行业 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邮政编码 611730
电话号码 028-87893658
传真号码 028-87893650
互联网网址 www.chengduair.com
电子邮箱 cdkf-board@chengduair.com
董事会秘书 马继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谢乐敏 董事长、总经理 2015.12-2018.12
文向南 董事、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2015.12-2018.12
程源 董事、技术部部长 2015.12-2018.12
张建华 董事、副总经理、销售部部长 2015.12-2018.12
崔治祥 董事、副总经理 2015.12-2018.12
何洪 董事 2015.12-2018.12
冯良荣 独立董事 2015.12-2018.12
何斌 独立董事 2015.12-2018.12
梁光术 独立董事 2015.12-2018.12
刘应国 监事会主席、质量部部长 2015.12-2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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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群声 职工代表监事 2015.12-2018.12
张军 监事 2015.12-2018.12
马继刚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15.12-2018.12
曾斌 财务负责人 2015.12-2018.12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1、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单位:万股
占发行后
姓名 本公司职务 持股数量
总股本的比例
谢乐敏 董事长、总经理 1,071.42 13.39%
董事、副总经理、总工程
文向南 321.43 4.02%
师
程源 董事、技术部部长 321.43 4.02%
张建华 董事、销售部部长 241.07 3.01%
崔治祥 董事、项目部部长 241.07 3.01%
刘应国 监事会主席、质量部部长 187.50 2.34%
黄肃 技术部副部长 321.43 4.02%
肖辉和 技术部副部长 267.86 3.35%
唐钦华 副总工程师 214.29 2.68%
2、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在间接持股公
姓名 本公司职务/关联关系 间接持股公司 司中所占股权
比例
拉萨堆龙楚祥明德投
何洪 董事 4.00%
资咨询有限公司
马继刚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6.22%
曾斌 财务负责人 6.22%
袁瑞东 公司董事程源之夫 6.22%
章跃杰 公司股东肖辉和之亲属 成都盈信和投资中心 1.56%
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谢乐敏之 (有限合伙)
吴丹 2.80%
亲属
谭群声 监事 3.11%
张军 监事 3.11%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自公司成立以来,谢乐敏担任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职务,谢乐
25
敏对公司的经营发展具有控制力,是公司管理团队的核心。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谢
乐敏,其直接持有公司 13.39%的股权,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谢乐敏先生,中国国籍,1963 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83
年毕业于河南科技大学机械制造工艺及设备专业。谢乐敏先生曾就职于四川空
分,并担任副董事长兼常务副总经理职务;2001 年投资设立深冷空分,担任董
事长、总经理职务;2008 年设立成都深冷液化设备有限公司。现任本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
为了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夯实公司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良好基础,经
友好协商,2012 年 12 月 22 日,谢乐敏与文向南等 7 人签署《关于一致行动的
协议》,各方共同确认:
“自各方共同持股至协议签署之日,各方作为公司的重要股东,一直保持了
良好的合作关系,在相互协商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文向南等 7 人始终尊重和维持
谢乐敏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在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上,均能事先进行充分沟通与
协商,并以谢乐敏的意见为做出正式决策的最终意见,各方在公司历次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会议上对各项议案的表决也保持一致,在事实上形成了各方一致行
动的情形;
各方在多年的合作过程中,对公司的经营理念、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和经营
方针的认识一致,对公司的管理和决策已形成充分的信任关系,各方决定在原一
致行动的基础上,继续保持以往的良好合作关系,以保持公司经营稳定并发展壮
大。
各方一致同意在决定和实质影响公司的经营方针、决策和经营管理层的任免
等须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批准的重大事项时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文向南等
7 人一致认可,谢乐敏作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管理、决策过程具有控制力。”
谢乐敏及其一致行动人均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且自公司设立以来即为公司核
心管理团队。谢乐敏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 37.50%。
(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1、成都深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6
(1)基本情况
深冷投资前身为深冷空分,深冷空分于 2012 年 12 月 19 日更名为深冷投资,
深冷投资成立于 2001 年 11 月 6 日,住所为成都市望平街 118 号天祥大厦 520 室,
注册号为 510108000051762,注册资本 2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立清,经营范
围为项目投资、项目投资管理、投资信息咨询、销售机电设备。该公司主营业务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存在相同或相近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深冷投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谢乐敏 40.00 20.00%
2 简阳港通 40.00 20.00%
3 文向南 18.00 9.00%
4 程源 16.00 8.00%
5 肖辉和 12.00 6.00%
6 黄肃 12.00 6.00%
7 张建华 10.00 5.00%
8 崔治祥 10.00 5.00%
9 唐钦华 10.00 5.00%
10 邹磊 10.00 5.00%
11 李立清 10.00 5.00%
12 刘应国 8.00 4.00%
13 夏志辉 4.00 2.00%
合计 200.00 100.00%
2、成都深冷低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深冷低温成立于 2008 年 3 月 27 日,住所为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注
册号为 510124000002150,注册资本 1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谢乐敏,经营范围
为低温机械设备及压缩机、低温液体泵、低温阀门、高真空低温液体输送管道、
能量回收设备及相关零配件的设计、制造、加工、销售、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
为提高成都深冷独立性,解决同业竞争,降低关联交易,深冷低温于 2013 年 4
月完成注销。深冷低温注销前,深冷投资持有深冷低温 100%股权。
四、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
比例
27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深冷股份的股东总数为 36,004 人,其中前十名股
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谢乐敏 10,714,200 13.39%
2 四川简阳港通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9,107,100 11.38%
3 无锡楚祥嘉信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6,428,600 8.04%
4 堆龙楚祥恒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4,017,900 5.02%
5 文向南 3,214,300 4.02%
6 黄肃 3,214,300 4.02%
7 程源 3,214,300 4.02%
8 肖辉和 2,678,600 3.35%
9 崔治祥 2,410,700 3.01%
10 张建华 2,410,700 3.01%
合计 47,410,700 59.26%
28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总股数为 2,000 万股,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2,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0%。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6.67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4 倍(每股收益按照公司 201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98 倍(每股收益按照公司 201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本次网上
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2,000 万股,中签率为 0.0182311017%,有效申购倍数为
5,485.13203 倍。本次网上发行余股 34,929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33,340.00 万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已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瑞华验
字[2016]02060004 号《验资报告》。
五、本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3,610.00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发行费用 3,610.00
其中: 承销及保荐费 2,800.00
审计、评估及验资费 295.00
律师费用 203.0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274.00
29
印花税及发行上市手续费 38.00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 1.805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29,730.00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7.41 元(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和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73 元(按照 201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较低者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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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及 2016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上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
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预计 2016 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为 23,800.00 至 27,100.00 万元,同比 2015
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变化为-6.44%至 6.54%;预计 2016 年前三季度净利润为
3,380.00 至 3,840.00 万元,同比 2015 年前三季度净利润变化为-8.21%至 4.29%;
预计 2016 年前三季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3,363.00 至 3,823.00 万元,
同比 2015 年前三季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变化为-8.07%至 4.50%。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
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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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6 年 8 月 8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
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发行人资金未被关联人非经营性
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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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3、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4、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5 层
5、联系电话:010-60838888
6、传真:010-60836960
7、保荐代表人:向晓娟、甘亮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
机构的推荐意见如下:
深冷股份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深冷股份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中信证券愿意推荐深冷
股份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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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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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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