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818 号”文核准,成都深冷液
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冷股份”、“发行人”、“公司”)2,000 万股社
会公众股公开发行已于 2016 年 8 月 8 日刊登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
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
证券”、“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
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创业板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成都深冷液化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hengdu Shenleng Liquefaction Plant Co.,Ltd.
注册资本: 6,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谢乐敏
成立日期: 2008 年 4 月(2012 年 12 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
邮政编码: 611730
传真: 028-87893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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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chengduair.com
电子邮箱: cdkf-board@chengduair.com
公司前身深冷有限由深冷空分出资设立,深冷空分以货币出资 1,000 万元,
占出资额的 100%。上述出资经四川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川
三泰会验资(2008)字第 13 号”《验资报告》验证。深冷有限设立时的注册资本
为 1,000 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谢乐敏,住所为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
2008 年 4 月 28 日,取得了成都市郫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51012400000501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经过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2012 年 12 月 18 日,经深冷有限股东会审议通
过,公司以 2012 年 11 月 30 日为基准日经国富浩华审计的净资产值 114,667,421.35
元为基础折股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变更后的公司股本总额为 60,000,000 股,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净资产超过股本总额的部分 54,667,421.35 元计入资本
公积。
2012 年 12 月 19 日,国富浩华出具“国浩验字(2012)223A267 号”《验资
报告》,审验确认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已经由各发起人足额缴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成都深冷完成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了注册号为
“51012400000501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主营业务
公司长期致力于气体低温液化与分离技术工艺的研究,专注于天然气液化及
液体空分领域,主营业务是为客户提供天然气液化与液体空分工艺包及处理装
置,自成立以来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核心产品为常规天然气及非常规天然气
液化工艺包及装置、储存及加气系统等。公司是国内主要的天然气液化工艺包及
装置提供商之一。
工艺包是低温气体液化分离装置的核心技术,是对工艺技术进行系统研究后
形成的具有指导性的技术资料,通常主要包括:工艺流程、工艺基础数据、工艺
操作参数、工艺控制逻辑、关键的工艺计算、工艺设备设计参数等数据包。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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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液化装置的工艺包需要根据原料气的组分特征及物理特性,有针对性地选择合
适的工艺流程,并对天然气液化装置的全过程工艺参数进行计算,确定主要工况
参数,并在此基础上对装置进行设计。工艺包是天然气液化装置建设的关键技术,
决定了天然气液化装置的主要技术指标(如产量、单位电耗等)。
天然气液化装置及液体空分装置是实现天然气液化或气体分离所需的专业
工艺设备。通常包括原料气预处理、净化、低温液化、以及控制系统等多个子系
统,装置的设计制造以工艺包为基础,装置也是工艺包实现的载体。在天然气液
化及液体空分领域,通常由工艺包提供方为客户提供部分核心工艺装置。
(三)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瑞华审字[2016]02060172 号”《审计报告》,
发行人 2012 年、2013 年、2014 年、2015 年和 2016 年 1-6 月的主要财务数据和
财务指标如下:
1、 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06-30 2015-12-31 2014-12-31 2013-12-31
资产总额 71,159.60 73,276.75 58,629.18 56,489.67
负债总额 37,705.68 42,957.29 33,473.18 37,497.91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32,462.19 29,534.34 24,684.32 18,682.83
所有者权益 33,453.92 30,319.45 25,156.00 18,991.76
2、 简要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 1-6 月 2015 年 2014 年 2013 年
营业收入 16,645.41 45,429.89 51,130.14 36,714.59
营业利润 3,553.72 7,244.19 7,785.27 7,276.03
利润总额 3,526.81 7,575.05 8,521.02 7,429.63
净利润 3,050.52 6,386.42 7,252.94 6,278.7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843.91 6,072.98 7,059.37 6,121.35
3、 简要合并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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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 1-6 月 2015 年 2014 年 2013 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06.76 -4,585.60 -5,413.76 5,634.67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2.30 -62.50 -675.37 -1,038.99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163.11 2,118.41 -155.29 1,337.52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547.57 -2,529.68 -6,244.43 5,933.20
4、 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 2016-06-30 2015-12-31 2014-12-31 2013-12-31
流动比率(倍) 1.74 1.58 1.59 1.37
速动比率(倍) 1.59 1.41 1.32 1.07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53.56% 58.00% 54.33% 64.13%
资产负债率(合并) 52.99% 58.62% 57.09% 66.38%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0.41 1.39 2.31 3.06
存货周转率(次) 1.44 3.59 3.40 2.89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3,831.87 8,071.04 8,981.22 7,847.60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2,843.91 6,072.98 7,059.37 6,121.35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
2,856.05 5,802.78 6,436.28 5,991.45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利息保障倍数(倍) 19.43 29.66 52.22 119.91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0.07 -0.76 -0.90 0.94
(元)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26 -0.42 -1.04 0.99
基本每股收益 0.47 1.01 1.18 1.02
稀释每股收益 0.47 1.01 1.18 1.02
每股净资产(元) 5.41 4.92 4.11 3.11
净资产收益率 9.19% 22.47% 33.28% 39.49%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
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 0.10% 0.13% 0.20% 0.07%
净资产的比例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6,00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 2,000 万股人民
币普通股(A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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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数量: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2,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
量的 100%。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4、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方
式。网上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 2,000 万股,中签率为 0.0182311017%,有效申购
倍数为 5,485.13203 倍。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为 19,965,071 股,网上
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数量为 34,929 股,弃配比例为 0.1746%,网上投资者放弃
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即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 34,929 股。
5、发行价格:16.67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4 倍(每股收益按 201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22.98 倍(每股收益按 201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6、发行对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询价对象和已开立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交易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购买者除外)。
7、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8、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募集资金总额为 33,34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3,610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9,730.00 万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已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瑞华
验字[2016]02060004 号《验资报告》。
9、发行前每股净资产:4.92 元(按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7.41 元(按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10、发行后每股收益:0.73 元/股(按 201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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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谢乐敏及其一致行动人文向南、程源、黄肃、肖辉和、
张建华、崔治祥、唐钦华承诺:
“除公开发售的股份外(如发生),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我
们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我们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我们持有
的发行人股票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
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或者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我们持有发行人上述股
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我们目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上市后根据相关股东承诺锁定所确定的
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根据最终发行结果,公司上市时发生公开发售股份
的,我们减持数量区间为公司上市时我们各自所持股份总数的 1%-25%(含本
数);若根据最终发行结果,公司上市时未发生公开发售股份的,我们减持数量
区间为公司上市时我们各自所持股份总数的 1%-35%(含本数);要求交易所对
公司上市时我们各自所持股份总数的其余股份予以继续锁定,锁定期两年;每次
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发行价格;上述减持均以不影响谢乐敏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
为前提。”
(2)股东无锡楚祥、堆龙楚祥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
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我们目前所持有的成都深冷股份在成都深冷上市后根据我们所作出承诺锁
定所确定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我们合计减持数量区间为成都深冷上市时
我们所持股份总数的 50%-100%(含本数);每次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减持日前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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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交易日成都深冷股票平均价格的 90%。”
(3)股东宋益群、成都盈信和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
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4)股东简阳港通承诺:
“除公开发售的股份外(如发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简阳港通目前所持有的成都深冷股份在成都深冷上市后根据简阳港通所作
出承诺锁定所确定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根据最终发行结果,成都深冷
上市时发生公开发售股份的,简阳港通减持数量区间为成都深冷上市时简阳港通
所持股份总数的 1%-25%(含本数);若根据最终发行结果,成都深冷上市时未
发生公开发售股份的,简阳港通减持数量区间为成都深冷上市时简阳港通所持股
份总数的 1%-35%(含本数);要求交易所对成都深冷上市时简阳港通所持股份
总数的其余股份予以继续锁定,锁定期两年;每次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发行价格。”
(5)邹磊、李立清、刘应国、夏志辉承诺:
“除公开发售的股份外(如发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6)作为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谢乐敏、文向南、程源、张
建华、崔治祥、何洪、刘应国、马继刚、曾斌、张军、谭群声承诺: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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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7)作为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谢乐敏、文向南、程源、张建华、
崔治祥、何洪、马继刚、曾斌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
次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
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或
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我们持有发行人上述
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根据相关承诺锁定所确定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份并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何洪、马继刚、曾斌,若分别通过其持股平台无
锡楚祥和/或堆龙楚祥、成都盈信和减持发行人上市时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8)作为本公司董事程源配偶袁瑞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
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程源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程源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实际控制人谢乐敏及其一致行动人文向南、程源、黄肃、肖辉和、
张建华、崔治祥、唐钦华承诺:
“1、我们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并根据一致行动协议保持谢乐敏先生对
于公司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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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们目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上市后根据相关股东承诺锁定所确定
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在服从和满足所有届时有效的监管规则的前提下,
拟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减持:
(1)若根据最终发行结果,公司上市时发生公开发售股份的,我们减持数
量区间为公司上市时我们各自所持股份总数的 1%-25%(含本数);若根据最终
发行结果,公司上市时未发生公开发售股份的,我们减持数量区间为公司上市时
我们各自所持股份总数的 1%-35%(含本数)。减持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数量为基数。
我们承诺,要求交易所对公司上市时我们各自所持股份总数的其余股份予以
继续锁定,锁定期两年。
(2)每次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发行价格,减持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
基数。
(3)上述减持均以不影响谢乐敏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为前提。
3、我们将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大宗交易系统方式、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实现减持。
但如预计未来 1 个月内减持数量将超过公司上市时我们各自所持股份总数
的 1%的,我们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
4、我们拟减持公司股票时,将及时向公司提交关于减持计划的说明,并由
公司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违反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进行减持的,我们承诺全部减持所得归公司所
有。
6、公司上市后我们依法新增的股份及公司依法被收购时我们所持股份的处
理适用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则,不受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约束。”
(2)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简阳港通承诺:
“1、本公司愿意长期持有成都深冷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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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公司目前所持有的成都深冷股份在公司上市后根据本公司所作出承诺
锁定所确定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在服从和满足所有届时有效的监管规则
的前提下,拟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减持:
(1)若根据最终发行结果,成都深冷上市时发生公开发售股份的,本公司
减持数量区间为成都深冷上市时本公司所持股份总数的 1%-25%(含本数);若
根据最终发行结果,成都深冷上市时未发生公开发售股份的,本公司减持数量区
间为成都深冷上市时本公司所持股份总数的 1%-35%(含本数)。减持前成都深
冷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
应调整后的数量为基数。
本公司承诺,要求交易所对成都深冷上市时本公司所持股份总数的其余股份
予以继续锁定,锁定期两年。
(2)每次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发行价格,减持前成都深冷有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
格为基数。
3、本公司将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大宗交易系统方式、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实现减持。
但如预计未来 1 个月内减持数量将超过成都深冷上市时本公司所持股份总
数的 1%的,本公司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
4、本公司拟减持成都深冷股票时,将及时向成都深冷提交关于减持计划的
说明,并由成都深冷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违反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进行减持的,本公司承诺全部减持所得归成都
深冷所有。
6、成都深冷上市后本公司依法新增的股份及成都深冷依法被收购时本公司
所持股份的处理适用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则,不受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约束。”
(3)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无锡楚祥和堆龙楚祥承诺:
“1、我们目前所持有的成都深冷股份在公司上市后根据我们所作出承诺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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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所确定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在服从和满足所有届时有效的监管规则的
前提下,拟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减持:
我们合计减持数量区间为成都深冷上市时我们所持股份总数的 50%-100%
(含本数),减持前成都深冷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数量为基数。
每次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减持日前 20 个交易日成都深冷股票平均价格的
90%。
2、我们将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大宗交易系统方式、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实现减持。
但如预计未来 1 个月内减持数量将超过成都深冷上市时我们所持股份总数
的 1%的,我们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
3、我们拟减持公司股票时,将及时向公司提交关于减持计划的说明,并由
公司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违反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进行减持的,我们承诺全部减持所得归成都深
冷所有。
5、成都深冷上市后我们依法新增的股份及成都深冷依法被收购时我们所持
股份的处理适用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则,不受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约束。”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深冷股份股票上市符合《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已公开发行;
(二)本次发行后深冷股份股本总额为 80,000,000 股,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股;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 2,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总人数不少于 20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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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深冷股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核查,中信证券作为保荐人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
形:
(一)保荐人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
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人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
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除正常银行借款外,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
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
情况。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作为深冷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中信证券
已在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2、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
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3、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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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5、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
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6、保荐机构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7、保荐机构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8、保荐机构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9、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采取的监管措施。
10、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本保荐人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本保荐人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
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工作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 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
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意识,进一步完善
完善防止大股东、实际控 各项管理制度和发行人的决策机制,协助发行人执行相关制度;
制人、其他关联机构违规 通过《保荐协议》约定确保保荐人对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的知
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情权,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
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与发行人建
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 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 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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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 督导发行人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若有关的关联交易为
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 发行人日常经营所必须或者无法避免,督导发行人按照《公司
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 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
联交易发表意见 本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
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督促发行人负责信息披露
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 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 督导发行人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管理和使用募集
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 资金;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董事会、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股东大会,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
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以及中国证监
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
会关于对外担保行为的相关规定
意见
7、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
境和业务状况、股权变动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取发行人的相关信
和管理状况、市场营销、 息
核心技术以及财务状况
8、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需的相关材料并进
时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行实地专项核查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 有权要求发行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有关规定和保荐协议约
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 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在持续督导期间
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内,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
其他不当行为的,督促发行人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
的,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
公开声明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 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以及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提供专业服
机构配合保荐人履行保荐 务的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将全力支持、配合保荐人履行保
职责的相关约定 荐工作,为保荐人的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亦依照
法律及其它监管规则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荐人对发行
人聘请的与本次发行与上市相关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所出
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时,可以与该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
要求其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
(四)其他安排 无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
式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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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向晓娟、甘亮
联系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5 层
邮 编:100126
电 话:010-60838888
传 真:010-60836960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作为深冷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中信证券认为,
深冷股份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深冷
股份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中信证券愿意推荐深冷股份
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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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保荐书》之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张佑君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向晓娟 甘亮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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