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股份: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来源:上交所 2016-08-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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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

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重大资

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的方式购买辽宁忠旺精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旺

精制”)所持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旺集团”)100%股权,并同时

向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民生加银资管睿智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民生加银资管睿智 2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发起设立的齐鲁星耀 1 号定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齐鲁星耀 2 号定增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中英益利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中英益利-京申资产管

理产品,北京盛世龙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晓红、樟树市建瓴添翼投资管理中

心(有限合伙)8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

组”或“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

的有效性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次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说明

(1)公司股票 2015 年 10 月 8 日临时停牌。因筹划可能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重大事项,公司申请股票自 2015 年 10 月 9 日起停牌。停牌期间,公司每 5

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本次重组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2)公司股票停牌后,公司与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均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

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确保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之内。

(3)公司股票停牌后,公司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

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对置入资产和置出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审计和评估,并进行

方案论证,公司与上述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

(4)公司对本次重组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对其买卖公司股

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和自查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

行了上报。

(5)2015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二十一次会议(临时),

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2016 年 1 月 20 日,公司召

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公司股票自 2016

年 1 月 23 日起继续停牌,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 2 个月,最迟不晚于 2016 年 3

月 23 日复牌。

(6)2016 年 3 月 22 日,中国忠旺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忠旺”)

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事项,并同意与上市公司签署相关协议。

(7)2016 年 3 月 22 日,忠旺精制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事项,并

同意与上市公司签署相关协议。

(8)2016 年 3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本次重组的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与交易

对方签订了《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利润补偿协议》以及《附条

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9)公司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了重组预案,公

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对重组预案出具了核查意见。

(10) 2016 年 6 月 6 日,中国忠旺取得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香港联交所”)就本次重组的分拆申请批准及保证配额豁免。

(11) 2016 年 8 月 1 日,中国忠旺取得香港联交所对中国忠旺股东通函的

无异议函。

(12) 2016 年 8 月 19 日,中国忠旺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正式方案,

并同意与上市公司签署相关协议之补充协议。

(13) 2016 年 8 月 19 日,忠旺精制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正式方案,

并同意与上市公司签署相关协议之补充协议。

(14) 2016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本次重组正式方案及其他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日,

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了《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利润

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15) 公司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了重组报告书,

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对重组报告书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综上,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重组相关

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

本次重组需在完成以下法律程序后方可实施:(1)本次交易正式方案经中国

忠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本次交易正式方案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忠旺精制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4)

中国商务部批准忠旺精制战略投资上市公司;(5)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二、关于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等规定,就

本次重组事项拟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作出如下声明和保

证:公司就本次重组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前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重组事项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

律文件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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