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达科技: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8-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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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运达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潘志兵 联系电话:010 6505 1166

保荐代表人姓名:沈璐璐 联系电话:010 6505 1166

一、保荐工作概述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440)(以下简称“运达科技”、

“上市公司”、“发行人”或“公司”)已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本次《2016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的报

告期间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本保荐机构现将报

告期间内的保荐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 是

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 次,其他均事前

审阅会议议案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2 次,其他均事前

审阅会议议案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2 次,其他均事前

审阅会议议案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4次

未发表过非同意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1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成都运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跟踪

报告》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2次

(2)第一次培训日期 2016 年 5 月 6 日

《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引》、 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 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暂行办法》及

相关案例等

(4)第二次培训日期 2015 年 6 月 8 日

上市公司对外投

资决策,规范关联

(5)培训的主要内容 交易,禁止内幕交

易等公司运作相

关规范制度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 无 不适用

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

无 不适用

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

无 不适用

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实际控制人何鸿云对所持股份限售安排及自

愿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成都运达创新股权。 是 不适用

除上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2)公司如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公

司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因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

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何鸿云先生的配偶

王玮女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成都运达创新股权。运达科技如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公司

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2、实际控制人何鸿云关于规范关联交易及避免

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人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

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

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对发行人构成竞争的

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 是 不适用

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在该经

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

核心技术人员。

本人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拥

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及本

人的关联企业(如有),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

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对发行人业务构

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

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如

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经营的

业务有竞争或有可能竞争,则本人将立即通知发

行人,并将该商业机会无偿让与发行人。如与发

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如有)拓展后的产品或业

务产生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及关联企

业(如有)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业务或产

品、将相竞争业务纳入到发行人经营,或者将相

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

免同业竞争。

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成都运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避免和减少关联交

易,自觉维护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将不

利用本人在发行人及成都运达创新的股东地位

或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如有)在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如发行

人必须与本人控制的企业进行关联交易,则本人

/本人承诺,均严格履行相关法律程序,遵照市场

公平交易的原则进行,将促使交易的价格、相关

协议条款和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不会要求发行人

给予与第三人的条件相比更优惠的条件。

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

的全部经济损失。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

撤销。

3、控股股东成都运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对所持

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 是 不适用

前已发行的股份。运达科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

司持有运达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月。

4、控股股东成都运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持

股意向的承诺 是 不适用

本公司拟长期持有运达科技股票。如果在锁定期

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运达科技股票的,将认真遵

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

相关规定,结合运达科技稳定股价、开展经营、

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

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减持股票不得导致运达

科技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控制权发生

变更。本公司减持运达科技股票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

转让方式等。本公司减持运达科技股票前,应提

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

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持有

运达科技的股份比例低于 5%以下时除外。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运达科

技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本公司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累计减持运达科技股份数量

合计不超过运达科技上市时登记在本公司名下

的股份总数的 20%。因运达科技进行权益分派、

减资缩股等导致成都运达创新所持运达科技股

份比例发生变化的,可转让股份额度应做相应变

更。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运达科技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

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

处罚。

5、控股股东成都运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规

范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公司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

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

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对发行人构成竞争

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

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

本公司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公

司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 是 不适用

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如有),不以任何形式直

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对发行人

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并且保证不进

行其他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

活动。如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

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有可能竞争,则本公司将立

即通知发行人,并将该商业机会无偿让与发行

人。如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如有)拓展后

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

的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如有)将以停止生

产或经营相竞争业务或产品、将相竞争业务纳入

到发行人经营,或者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

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6、控股股东成都运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稳

定股价的承诺

如运达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

运达科技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

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

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下同),在不违反证券法规并且不会导致运达科

技的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 是 不适用

承诺将按照运达科技稳定股价预案采取以下措

施稳定运达科技股票价格:一、以单次总金额不

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为限在证券交易所以市场

价格实施连续增持股份:前述增持的股份,在增

持完成后 2 年内不得出售。二、若运达科技股价

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运

达科技应立即启动股价稳定预案。本公司应在有

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 3 个交易日内提

出增持运达科技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

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完成必要的审批程

序及通知运达科技,并在稳定股价方案获得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后进行增持并公告。三、本

公司履行上述增持义务,不以任何方式向运达科

技寻求资金支持。四、本公司除遵守股价稳定预

案规定外,还将督促运达科技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股价稳定预案中规定的各项措施。

7、发起人股东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

司对所持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

是 不适用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

8、发起人股东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

司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运达科技

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是 不适用

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运达科技稳定

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

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二、

本公司减持运达科技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

式等。三、本公司减持运达科技股票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持有运

达科技的股份比例低于 5%以下时除外。四、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累计减持运达科技股

份数量可能达到本公司所持运达科技股票数量

的 100%,具体减持比例由本公司届时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本公司将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

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五、如果本公司未履

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

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运达科技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六、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

承诺,本公司持有的运达科技股票自本公司未履

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七、如本

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自愿接受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

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9、发起人股东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

是 不适用

司关于规范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公司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

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

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对发行人构成竞争

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

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

本公司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公

司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

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如有),不以任何形式从

事对发行人轨道交通机务运用安全相关业务构

成竞争的业务。如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如

有)拓展后的轨道交通机务运用安全相关产品或

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将

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业务或产品、将相竞争

业务纳入到发行人经营,或者将相竞争业务转让

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本

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成都运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避免和减少关联交

易,自觉维护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权益,将不利

用本公司在发行人的股东地位在关联交易中谋

取不正当利益。如发行人必须与本公司控制的企

业进行关联交易,则本公司承诺,均严格履行相

关法律程序,遵照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进行,将

促使交易的价格、相关协议条款和交易条件公平

合理,不会要求发行人给予与第三人的条件相比

更优惠的条件。本承诺在本公司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期间内持续有效。

10、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维护公司全

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承诺将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稳定公司股价:

一、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公司价值

的高度认可,进一步促进和发挥公司员工积极

性、创造性,公司承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

月内,适时公布股权激励方案,授予股权激励对 是 不适用

象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二、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管理层稳定。

公司将在稳健经营的基础上,依靠国内领先的技

术优势和专业应用领域的先发优势, 不断提高

公司核心产品的技术研发和创新水平,完善公司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体系,巩固公司在

轨道交通机务运用安全领域的技术优势和先发

优势,引进优秀的人才和先进的理念,加大研发

力度,不断开发出优质的轨道交通机务运用安全

系统,满足轨道交通行业发展需要,以稳定的业

绩回报广大投资者。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

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运达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潘志兵

沈璐璐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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