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细致地审核了本次董事会的各项议
案,现就本次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 2016 年上半年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
等事项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现对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为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除为全资子公司宁夏西北轴承物资商贸有限公司
2014 年 2500 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外,没有其他对外担保情况。
(此页无正文,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页)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晓东、张文君、马志强、王天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