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 2016 年上半年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6 年上半年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止,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
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
保的情况;
3、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止,公司对外实际担保总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1,840 万元,具体是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营口新山鹰报警设
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鹰报警”)提供银行授信担保 1,840 万元,担保期限一
年;逾期担保累计金额为 0 元。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对外实际担保总额为 4,000
万元,具体是公司为山鹰报警提供银行授信担保 4,000 万元,担保期限一年,该公
司其他股东也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原为山鹰报警提供的 1,840 万元担
保已经到期终止;逾期担保累计金额为 0 元。
4、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0 元。
5、前述对外担保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
审议程序。公司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
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6、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
(以下无正文)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姚焕然 孟祥凯 仝允桓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