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 2016 年半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要求,本人作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签署:
李光太 郭少平 孟 岩
李 荀 任 伟 卞尔昌
姚焕然 孟祥凯 仝允桓
高级管理人员签署:
孟 岩 任 伟 李 勤
乔志东 于洪林 隋明飞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