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
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16 年
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了解和查验,
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各项担保均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
况,也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况,未发生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
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在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也
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6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
情况。
二、关于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6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的内容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募投项目的市场环境变化、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审
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
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
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募投项目延期。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琰、洪 波、曾政林
二○一六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