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胜利股份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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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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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胜利股份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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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山东齐
鲁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董事会委托,指派李庆新、韩晓龙律师出
席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
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依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律师调查材
料,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贵公司予以承诺。其中引用的
复印件、副本,经本所律师核查,与原件及正本一致,无虚假证
明及陈述。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及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等有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召开的八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临时)决议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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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东山东胜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增
加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8 月 3 日和 2016 年 8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
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公司增加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经审查核实,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时间、方式和公告内
容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鹏先生主持,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和会议内容均与公告内容一致。
上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董事、监事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法人股
股东的股东帐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
权委托证明及身份证和参加会议的个人股东帐户登记证明、个人
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审查,通过现场及网络方式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和授权代理人 79 人,代表股数 97,116,900 股,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80,084,656 股的 11.04%。
上述股东均为截止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8 月 11 日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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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符合
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除董事会已经公告的提案,本次股东大
会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以
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了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山东胜利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提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1 项议案《关于公
司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事项继续停牌的提案》和第
2 项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第 3 项
议案《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根据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司对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并当场予以公布。本次
会议经与会现场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1 项和第 2 项议案,
本次会议经与会现场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 3 项议案
上述议案中第 1 项和第 3 项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公司按照规定单独进行了投票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推举出的股东代表、监
事代表与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表决
结果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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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
合公司章程和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供贵公司随股东大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所并予以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
途。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庆新、韩晓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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