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立美达: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8-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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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海立美达”或“公司”)委托,担任海立美达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律师

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行规则(试

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

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立美达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北京Beijing 上海Shanghai 深圳Shenzhen 广州Guangzhou 武汉Wuhan 成都Chengdu 香港Hong Kong 东京Tokyo 伦敦London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

所关于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下合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现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实施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除非另有说

明,《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

交易所涉及的实施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

根据海立美达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

关议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业绩补偿协议》、《协议书》,及海立

美达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联动优势与博升优势于2016年6月6日签署了

关于联动保理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重组报告书》等文件,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方案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减资三部分组成。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海立美达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中国移动、银联商务及博升优势持有的联动

优势91.56%的股东权益(对应联动优势95.7%的出资额,不包含联动保理)。

根据《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涉及的联动优势科

技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通评报字〔2015〕396号)(以下简称“《评

估报告》),经协商,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的对价为303,883.42万元。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海立美达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

金总额不超过187,042万元,且不超过本次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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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将用于联动优势支付中国移动减资款、联动优势项目建设投资、补充上市公司流

动资金、上市公司支付中介机构相关费用。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减资互为前提条件,均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

施为前提,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或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募集,均不影响本

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减资的实施。

(三)本次减资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同时,联动优势收购中国移动持有的 4.3%的出资

额(对应联动优势 8.44%的股东权益)进行减资,减少注册资本 4,302,716 元。

联动优势以募集配套资金向中国移动支付减资款,减资款以《评估报告》所载的

联动优势全部股东权益的评估结果 331,883.42 万元为依据,确定为 28,000 万元。

如因募集配套资金不足或未及时到位,博升优势承诺向联动优势提供无息借

款用于支付差额款项,该等款项由联动优势另行向博升优势偿还。

本次减资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互为前提条件,同时生效,同步实施,如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未获得所需批准,则联动优势减资不予实施。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的批准及授权

(一) 海立美达已获得的批准和授权

针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海立美达已履行了如下内部决策程序,并

取得了相关批准和授权:

1. 2015 年 11 月 19 日,海立美达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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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2015 年 12 月 7 日,海立美达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3. 2016 年 1 月 27 日,海立美达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重组报告书》等相关议案。

4. 2016 年 2 月 25 日,海立美达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5. 2016 年 4 月 18 日,海立美达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与相关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

案》等议案。

6. 2016 年 5 月 13 日,商务部反垄断局对海立美达本次交易出具了《不实

施进一步审查通知》(商反垄断初审函[2016]第 147 号),海立美达收购联动优势

股权案不实施进一步审查,从即日起可以实施集中。

7. 2016 年 6 月 6 日,海立美达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

议案》等议案。

8. 海立美达独立董事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上述事宜发表了独立董事意

见。

9. 2016 年 6 月 21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了《关于核准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

限公司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1341 号),核准本次交易。

(二) 交易对方已获得的批准和授权

1. 2016 年 1 月 18 日,中国移动召开司务会议,同意将其持有的联动优势

11.56%的股东权益(对应为联动优势 5.9%的出资额)认购海立美达非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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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股份,同意联动优势将中国移动持有的联动优势 4.3%的出资额(对应注册资

本为 4,302,716 元)进行减资,同意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协议书》

及其他相关的交易协议等文件。

2. 2016 年 1 月 19 日,博升优势召开股东会,同意将其持有的联动优势 60%

的股东权益(对应联动优势 79.6%的出资额)认购海立美达非公开发行股份,同

意 联 动 优 势 将 中 国 移 动 持 有 的 联 动 优 势 4.3% 的 出 资 额 ( 对 应 注 册 资 本 为

4,302,716 元)进行减资,同意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业绩补偿协议》、

《协议书》及其他相关的交易协议等文件。

3. 2016 年 1 月 20 日,银联商务召开股东会,同意将其持有的联动优势 20%

的股东权益(对应联动优势 10.2%的出资额)认购海立美达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同意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协议书》及其他相关的交易协议等文件。

4. 2016 年 6 月 6 日,博升优势召开股东会,同意购买联动优势持有的联

动保理 100%的股权。

(三) 标的公司已获得的批准和授权

1. 2016 年 1 月 20 日,联动优势召开股东会,同意博升优势、中国移动和

银联商务分别将其持有联动优势 60%、11.56%、20%的股东权益(分别对应持有

联动优势 79.6%、5.9%、10.2%的出资额)认购海立美达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同

意 联 动 优 势 将 中 国 移 动 持 有 的 联 动 优 势 4.3% 的 出 资 额 ( 对 应 注 册 资 本 为

4,302,716 元)进行减资,同意签署《业绩补偿协议》、《协议书》及其他相关的

交易协议等文件,各股东均同意放弃对其他方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2. 2016 年 5 月 29 日,联动优势召开股东会,同意将其持有的联动保理的

100%股权转让给博升优势。

3. 2016 年 6 月 6 日,联动保理股东联动优势作出决定,同意将其持有的

联动保理的 100%股权转让给博升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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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已经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具备实施

的法定条件。

三、本次交易涉及的实施情况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2016 年 7 月 12 日,联动优势完成转让联动保理 100%股权给博升优势的工

商变更登记,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向联动保理核发《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330597A),联动保理的股东由联动优势变更

为博升优势。

2016 年 7 月 14 日,联动优势完成股权变更及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北京市

工商局向联动优势核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533138376),

联动优势股东变更为海立美达,注册资本变更为 9,569.7284 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已完成工商过户手续。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验资和股份发行登记办理情况

2016 年 7 月 18 日,信永中和出具 XYZH/2016JNA10318《验资报告》,确认

截至 2016 年 7 月 14 日止,海立美达已收到博升优势、中国移动、银联商务以联

动优势股权出资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195,675,092 元。

2016 年 8 月 9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股份

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本次发行新股数量为 195,675,092 股,相关股份登记到账

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海立美达已按照相关协议办理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

及的验资和股份发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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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1. 联动优势尚需向中国移动支付 28,000 万元减资款项;

2. 海立美达尚需办理本次重组所发行新股上市手续;

3. 海立美达尚需办理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宜,但非公开发行股

份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4. 海立美达尚需办理本次交易涉及的注册资本变更、章程修订等登记或备

案手续;

5. 交易各方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及承诺。

本所律师认为,在交易各方按照相关协议和承诺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上

述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本次交易已经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

(二)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已完成工商过户手续。

(三)海立美达已按照相关协议的约定办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验资和

股份发行登记手续。

(四)在交易各方按照相关协议和承诺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上述后续事

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7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唐周俊

慕景丽

李科峰

2016年8月15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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