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通裕重工
保荐代表人姓名:齐修超 联系电话:0755-83516222
保荐代表人姓名:叶欣 联系电话:0755-83516222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
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 是
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6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
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0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
3.“三会”运作 无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
6.关联交易 无 -
7.对外担保 无 -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
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 无 -
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
无 -
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 无 -
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原因及解决措施
1.通裕重工承诺:承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
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是 不适用
2.司兴奎与朱金枝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司兴奎
与董事朱金枝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1、双方基
于对公司业务、发展和规划的共同认知以及长期
以来共同管理公司及合作所形成的默契与共识,
自 2001 年公司成立至今在公司重大决策过程中一
直保持意见的一致性,并且朱金枝亦认可司兴奎
作为实际控制人对于公司管理、决策过程的控制
力。2、由于双方同时均为公司董事,则双方在作 是 不适用
为公司董事时行使相关职权时,也应以本协议的
约定为原则,保持意见的一致性。但是司兴奎作
为董事长行使相关职权时除外。3、双方同意,在
行使股东权利前,司兴奎将就其意见与朱金枝充
分沟通交流,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双方的一致意
见。若其中一方不能参加会议行使表决权,则需
委托另一方行使。
3.对于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公司上市前未依法足
额缴纳的任何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如果在任
何时候有权机关要求公司或其子公司补缴,或者
对公司或其子公司进行处罚,或者有关人员向公
是 不适用
司或其子公司追索,司兴奎将全额承担该部分补
缴、被处罚或被追索的支出及费用,且在承担后
不向公司或其子公司追偿,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
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4.司兴奎、山东省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朱金枝、赵美娟、陈秉志就避免同业竞争向本公
司承诺:目前未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股份公司构
成直接或间接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并保证将
是 不适用
来也不会从事或促使其所控制的公司及其他任何
类型的企业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股份公司构成直
接或间接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否则,将赔偿
由此给股份公司带来的一切损失。
5. 山东省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不
存在为取得公司控制权而采取其他任何通过增
持、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本
公司对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本公司对
是 不适用
公司的持股地位,或者在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
意思表示的一致行动情形。保证未来不通过任何
途径取得公司控制权,或者利用持股地位干预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6.司兴奎、朱金枝、赵美娟、陈秉志、秦吉水、
王世镇、杨兴厚、李德兴、陈练练、付志铭、文
平安、李静、杨侦先、李志云、孙书海、刘玉
海、张仁军、赵立君、李延义、倪洪运、高庆
东、张继森、刘翠花、石爱军、陈立民、李凤
梅、司超新、黄克银、史永宁、曹智勇、崔迎
军、刘文奇、祖新生、朱健明、孙晓东、由明
伟、刘陆鹏、杨洪、杨淑云、王剑、邓小兵、王
继荣、张晓亚、王翔承诺:保证通裕重工历史上 是 不适用
股本变化、股东变更、关联交易的合法性、有效
性,如发生与通裕重工股本变化、股东变更或关
联交易有关的纠纷、诉讼、仲裁或其他类似情
形,或通裕重工因此受到损失的,除有他人作出
承担责任承诺的事项外,股东将与通裕重工其他
发起人一起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对通裕重
工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与通裕重工其他发起人一
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 山东省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赵美娟、
陈秉志、朱健明、孙晓东、由明伟、刘陆鹏、杨
洪、杨淑云、王剑、邓小兵、王继荣、张晓亚、
王翔承诺:外部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不存在其他任何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 是 不适用
合法途径扩大本公司/本人对公司股份的控制比
例,或者巩固本公司/本人对公司的持股地位,或
者在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一致行动
情形。
8. 司兴奎、朱金枝、王世镇、秦吉水、司勇、赵
立君、刘玉海、石爱军及其他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管的人员承诺:在其或其关联自然人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
的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 是 不适用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
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9. 司兴奎、朱金枝、秦吉水、王世镇、杨兴
厚、李德兴、陈练练、付志铭、文平安、李静、
杨侦先、李志云、孙书海、倪洪运、刘玉海、李
延义、张仁军、赵立君、石爱军、刘翠花、高庆
东、张继森承诺:承担禹城通裕集团公司集体企 是 不适用
业改制过程中若存在集体资产流失或职工权益受
损情况的一切法律后果,并对发行人若因此而受
到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0. 司兴奎、山东省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朱金枝、陈练练、李德兴、赵美娟、陈秉
志、秦吉水、王世镇、杨兴厚、付志铭、文平
安、李静、杨侦先、李志云、孙书海、刘玉海、
张仁军、赵立君、李延义、倪洪运、张继森、高
庆东、刘翠花、石爱军、陈立民、李凤梅、司超
新、黄克垠、史永宁、曹智勇、崔迎军、刘文
奇、祖新生、朱健明、孙晓东、由明伟、杨洪、
杨淑云、王剑、邓小兵、王继荣、张晓亚、王
翔、刘陆鹏承诺:由于公司在既往的经营过程中 是 不适用
存在的不规范票据使用行为从根本上是为了谋求
股东利益,且股东对此类情况明确知悉,因此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全体股东亦承诺承担公
司可能因上述情况而遭受的一切法律后果。若公
司日后因上述情况而受到有关机构、部门罚款或
被主张赔偿、补偿等权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的全体股东承担连带及个别的保证责任,负
责对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予以全额补偿(公司因
此而需承担税负的,亦由股东补偿)
11. 通裕重工承诺:非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存
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是 不适用
12. 司兴奎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
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是 不适用
13. 司兴奎、王世镇、朱金枝等公司董事、高管
承诺:(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
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
害公司利益。(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
为进行约束。(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
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 是 不适用
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本
人承诺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
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14. 通裕重工承诺:承诺在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生效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 是 不适用
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15. 司兴奎承诺:承诺自 2015 年 7 月 7 日起,未
来十二个月内不减持其本人所持有的通裕重工股 是 不适用
份。
16. 王世镇、朱金枝、秦吉水、司勇、杨兴厚、
石爱军、刘玉海、赵立君、梁吉峰承诺:自 2015 是 不适用
年 7 月 10 日起,未来六个月内不减持本人所持有
的公司股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016年1-6月,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
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
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2016年6月14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
对本保荐机构出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6】36号),指出长城证券股份有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限公司在担任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公开发行的
项及整改情况 2014年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机构过程中
存在怡亚通新增借款金额超过上年末净
资产的20%未及时披露的情形。本保荐机
构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加
强债券持续督导人员的业务培训,完善
受托管理人履职机制,并深刻总结反
思,汲取教训以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
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
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齐修超
叶欣
保荐机构: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