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文轩:A股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来源:上交所 2016-08-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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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A 股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

效率和效益,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在中国境内通过公

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

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

的资金。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出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超出部分

(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资金使用与管理,也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仅适用于公司在境内公开发行证券以及非公开发行

证券的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在 H 股市场募集资金管理按《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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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存储、使

用和管理,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四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公司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

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三) 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

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

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

及时通知保荐人;

(四) 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五)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受制于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应当在监管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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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备案及/或公告(如需)。

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

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

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联交所备案及/或

公告(如需)。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

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任何适用的法

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办法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 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为募集资金所制作的说明书

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安排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除非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原则上不应变

更或挪作他用。

(三)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时,公司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联交所(如需)并公告。

第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

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

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

目(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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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

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九条 对于超募资金,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 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公司独

立非执行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发表

专项意见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单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的金额达到人民币 1

亿元或者占当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达到 10%以上的(含本

数),除按照前款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二) 使用超募资金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原

则上优先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

收购资产等)或者归还银行贷款,节余部分可以用于暂时或者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三) 使用超募资金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的,应披露该

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存在资金缺口的原因、资金补充计划及保

荐人专项核查意见。

(四) 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

等)的,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募集资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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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规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

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应当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

证券及衍生品投资、委托贷款(包括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高风险投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下列内容:

1、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

性和详细计划;

4、 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

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5、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

的影响;

6、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设立子公司或者向子公司增资,子公

司拟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应遵

守本款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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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保荐人应在

《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中对此

发表核查意见。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

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

(三) 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

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四) 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如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

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

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联交

所(如需)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除

适用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外,还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

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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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

得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

50%;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三) 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

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

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

所及联交所(如需)并公告。

第十三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

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

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或低于

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

使用情况应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

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

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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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

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或低于

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

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受制于相关法律法规、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

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具体

程序如下:

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投项目时,项目责任单位或

项目负责人应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变更理由和变更方案,经公司总

经理办公会审议确认后,由公司总经理书面向董事会提议。

公司董事会作出募投项目变更决议后,应及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并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

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前,不得擅自变更募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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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则可免于履行前款程序,

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

交易所及联交所(如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第十六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联交所(如需)并公告以

下内容:

(一) 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发展前景、可行性分析、

盈利能力和风险提示;

(三) 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取得有关部门审批的说

明(如适用);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 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联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或对外投资等事项的,

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

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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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

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

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联

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 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 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 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

适用);

(五) 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

的意见;

(七) 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

明;

(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联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

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

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

《专项报告》的格式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联交所(如有)的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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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当在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投资产品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

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

息。

《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

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联交所(如

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上市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

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二十一条 保荐人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核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 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进度的差异;

(三)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

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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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七)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

见;

(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中披露保荐人就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专项

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

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董事会应当予以积极

配合,公司应当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 2 个交易日

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联交所(如需)报告并公告。如注册会计

师专项审核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

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

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由董事会对外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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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及任何与适用的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相不一致时,应按适用的法律、

法规、上市规则、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自公司公开

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本制度

生效后,在与本制度第二十五条不相冲突的情况下,公司的其他

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之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在本办法中,“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

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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