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A 股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
效率和效益,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在中国境内通过公
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
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
的资金。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出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超出部分
(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资金使用与管理,也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仅适用于公司在境内公开发行证券以及非公开发行
证券的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在 H 股市场募集资金管理按《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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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存储、使
用和管理,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四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公司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
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三) 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
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
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
及时通知保荐人;
(四) 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五)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受制于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应当在监管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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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备案及/或公告(如需)。
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
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
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联交所备案及/或
公告(如需)。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
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任何适用的法
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办法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 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为募集资金所制作的说明书
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安排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除非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原则上不应变
更或挪作他用。
(三)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时,公司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联交所(如需)并公告。
第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
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
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
目(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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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
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九条 对于超募资金,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 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公司独
立非执行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发表
专项意见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单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的金额达到人民币 1
亿元或者占当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达到 10%以上的(含本
数),除按照前款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二) 使用超募资金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原
则上优先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
收购资产等)或者归还银行贷款,节余部分可以用于暂时或者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三) 使用超募资金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的,应披露该
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存在资金缺口的原因、资金补充计划及保
荐人专项核查意见。
(四) 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
等)的,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募集资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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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规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
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应当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
证券及衍生品投资、委托贷款(包括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高风险投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下列内容:
1、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
性和详细计划;
4、 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
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5、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
的影响;
6、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设立子公司或者向子公司增资,子公
司拟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应遵
守本款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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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保荐人应在
《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中对此
发表核查意见。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
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
(三) 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
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四) 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如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
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
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联交
所(如需)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除
适用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外,还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
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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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
得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
50%;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三) 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
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
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
所及联交所(如需)并公告。
第十三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
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
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或低于
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
使用情况应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
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
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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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
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或低于
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
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受制于相关法律法规、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
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具体
程序如下:
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投项目时,项目责任单位或
项目负责人应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变更理由和变更方案,经公司总
经理办公会审议确认后,由公司总经理书面向董事会提议。
公司董事会作出募投项目变更决议后,应及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并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
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前,不得擅自变更募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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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则可免于履行前款程序,
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
交易所及联交所(如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第十六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联交所(如需)并公告以
下内容:
(一) 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发展前景、可行性分析、
盈利能力和风险提示;
(三) 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取得有关部门审批的说
明(如适用);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 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联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或对外投资等事项的,
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
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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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
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
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联
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 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 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 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
适用);
(五) 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
的意见;
(七) 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
明;
(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联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
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
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
《专项报告》的格式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联交所(如有)的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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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当在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投资产品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
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
息。
《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
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联交所(如
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上市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
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二十一条 保荐人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核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 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进度的差异;
(三)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
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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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七)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
见;
(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中披露保荐人就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专项
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
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董事会应当予以积极
配合,公司应当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 2 个交易日
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联交所(如需)报告并公告。如注册会计
师专项审核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
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
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由董事会对外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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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及任何与适用的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相不一致时,应按适用的法律、
法规、上市规则、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自公司公开
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本制度
生效后,在与本制度第二十五条不相冲突的情况下,公司的其他
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之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在本办法中,“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
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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