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化实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8-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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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37 证券简称:茂化实华 公告编号:2016-031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临时会议于 2016 年 8 月 19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

次会议的通知于 2016 年 8 月 17 日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达全

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届董事会共有 9 名董事(包括

3 名独立董事),缺额 3 名(包括 1 名独立董事),剩余履职董事

6 名(包括 2 名独立董事),6 名董事出席会议并表决。本次会议

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会董事人数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则和《公司章程(2015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批准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油化工有限公司接

受投资并承诺回购、及作为茂名实华东油化工有限公司股东的公

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承诺回购并提

供担保的议案》。

1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1 票。

弃权董事为独立董事郑建彪,其弃权的理由为:1.本人未获

取进一步信息,以了解茂名实华东油化工有限公司接受投资并承

诺回购、及作为茂名实华东油化工有限公司股东的公司和公司全

资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承诺回购并提供担保的商

业背景。2.本人已于 5 月 22 日提出辞任(5 月 24 日已公告),

至今已超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中规定的两个月。

本议案涉及的交易包括下列子交易事项:

1.公司控股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油公司)接受茂名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投

资;

2.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东成公司)回购国资公司持有东油公司的股权(暨对外投

资);

3.东油公司回购国资公司持有自身的股权并减资(如适用);

4.公司、东成公司和茂名市天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东油

公司的原股东之间以恢复本次国资公司投资前的股权比例而进

行的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及

5.公司和东成公司向国资公司提供担保。

鉴于本议案涉及的系一揽子交易,其中包括提供担保和对外

投资,本议案的通过同时满足《公司章程(2015年修订)》第一

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另外,根

2

据《公司章程》第七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因公司当期累计

担保余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本议案尚需

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审议批准。

本议案及其涉及的交易内容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茂名石化

实华股份有限公司(因接受投资而导致的)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

等一揽子交易的公告》。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建议函》

的建议,公司董事会拟订《公司章程(2015 年修订)》的修正案,

拟修订的内容如下:

1.《公司章程(2015 年修订)》第一百五十二条增加一款作

为第七款:

公司在依据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

规划和分红管理制度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方式将优先于其他各类非现金分红方式。

2.《公司章程(2015 年修订)》第一百五十二条增加一款作

为第八款:

公司董事会将采取以下措施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1)公司董事会秘书将及时在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易”

平台回复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询,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并做好记

录;对中小股东的有关科学、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公司董事会将

予以采纳,适时修订完善章程的相关条款,并提请股东大会予以

3

批准;

(2)充分尊重中小投资者的股东大会提议召集权和临时提

案权,对持股比例符合提出临时提案和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相关提案的中小投资者提出的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和向股东

大会提出的临时提案,董事会将依法审核并予以处置。

《公司章程(2015 年修订)》将依据上述修订,形成《茂名

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 年修订)》,并重新发布。

本议案及《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 年修订)》

尚需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审议批准。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 年修订)》详见同

日巨潮资讯网公告。

(三)《关于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补选的董事候选人、独立

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1 票。

弃权董事为独立董事郑建彪,其弃权的理由为:1.本人未获

取进一步信息,以了解被提名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

职资格、经验能力。2.本人已于 5 月 22 日提出辞任(5 月 24 日

已公告),至今已超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15 年修订)》中规定的两个月。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共有九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独立董

事,独立董事中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截至本次会议召开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已有三名董事辞职

且其辞职已依法生效,辞职的董事包括:董事(董事长)刘华女

4

士、董事孙毅先生、独立董事陈金占先生;另外,独立董事郑建

彪先生亦提出辞职请求,但因其系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第 3.2.10 条的规定,郑建彪先生的辞职将于公司股东大会

补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独立董事后方为生效,在此之前,郑

建彪先生仍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履行职

责。

鉴于此,公司董事会目前剩余六名董事,包括二名独立董事

(其中,包括因辞职报告未满足生效条件的郑建彪先生),为尽

快弥补公司董事会的缺额人选,依据《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5 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8 月 3 日发布董事(独立董事)补选的提示性公告(公

告编号 2016-028),本次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补选董事人数:4 名,

其中包括 2 名独立董事,2 名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

人士;

截止本次会议召开日,董事会收到的第九届董事会董事(指

非独立董事,下同)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如下:

提名人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提名钟俊先生、曹光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

名黄瑞玲女士(会计专业人士)、张海波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提名人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5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名董事候选人、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资格,提名的方式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名董事、

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上

述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

书。

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以提案

方式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股东大会在选

举(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时将采用累积投票

制。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全部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

声明和履历表)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备案审核。

6

如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违反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

作指引》和其他相关规定等规定,向公司发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的关注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该关注意见。

如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违反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

作指引》和其他相关规定等规定且情形严重,对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人员,

董事会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刘学军已对本次董事、独立董事补选的提名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关于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补选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选聘已经履行了法定的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2015 年修

订)》的规定,相关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经公司 201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正式当选。

公司独立董事郑建彪未单独出具独立意见,经公司董事会秘

书与其确认,郑建彪表示其弃权的理由就是其发表的独立意见。

郑建彪董事的弃权理由已在本决议公告中列示,其独立意见不再

单独公告。

有关本次独立董事补选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被

提名人声明及有关本次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事项的

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刘学军的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的单

独公告。

(四)《关于召开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

7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16 年 9 月 5 日(周一)采取现场表决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5 日下午 2:45 时在公司十楼会议室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油化工有限公司接受投

资并承诺回购、及作为茂名实华东油化工有限公司股东的公司和

公司全资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承诺回购并提供担

保的议案》(特别决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特别决议案);

3.《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的议案》(累

积投票制)。

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详细情况详见同日巨潮资讯

网《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简介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介:

1.钟俊先生

钟俊,男,汉族,1954 年 3 月 14 日生,中共党员,大专学

8

历,工作经历:1975 年-1990 年在南宁林业汽车队、广西林业厅

物资公司工作,1990-2014 年在广西林业厅工作,2014 年 3 月在

广西林业厅副调研员岗位上退休,现任广西利思远东贸易有限公

司、广西南宁市泰安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钟俊先生不在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北京泰跃)任职及受薪,与公司和北京泰跃及北京泰跃的实际控

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截至本提名函出具日,钟俊先生未持有公司的股票。

截至本提名函出具日,钟俊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2.曹光明先生

曹光明,男,1968 年 9 月 8 日生,中共党员,工学硕士,

高级工程师。工作经历:1989 年 7 月参加工作,历任茂名石化

炼油厂聚丙烯车间工艺技术员、茂名石化炼油厂联友化工厂生产

技术科助理工程师,公司生产部工程师,公司塑料厂副厂长,公

司生产部副部长、部长、副总工程师,公司总工程师兼副总经理

及公司代理总经理。

因曹光明先生现任公司总工程师兼副总经理及公司代理总

经理,曹光明先生为公司关联人士,除此之外,曹光明先生与北

京泰跃及北京泰跃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提名函出具日,曹光明先生未持有公司的股票。

截至本提名函出具日,曹光明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9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介:

1.黄瑞玲女士(会计专业人士)

黄瑞玲,女, 1963 年 5 月 7 日生,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

学历,高级会计师,工作经历:1980 年至 1998 年 9 月间,历任

广西农垦企业总公司出纳、会计员、成本会计、财务科副科长、

审计科副科长等职;1998 年 10 月至 2008 年 5 月间, 历任广西

农垦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投资副部长、部长。2008 年 6

月后任广西湘桂糖业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现任广西湘桂糖业

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董事局咨询委员会委员和财务总监、广西财政

厅会计标准咨询专家、广西财经学院校 MPAcc 校外指导教师。获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证书。

黄瑞玲女士与公司和北京泰跃及北京泰跃的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关联关系。

截至本提名函出具日,黄瑞玲女士未持有公司的股票。

截至本提名函出具日,黄瑞玲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2.张海波先生

张海波,男,汉族,1977 年 9 月 29 日生,中共党员,工商

管理博士,工作经历:1999 年 7 月-2002 年 9 月,在广西经济管

理干部学院任教,2002 年 9 月至今,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原

10

王莹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为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高级合伙人,兼任广西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获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培训证书。

张海波先生与公司和北京泰跃及北京泰跃的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关联关系。

截至本提名函出具日,张海波先生未持有公司的股票。

截至本提名函出具日,张海波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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