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37 证券简称:茂化实华 公告编号:2016-032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因接受投资而导致的)
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等一揽子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一揽子交易概述
1.接受投资
公司控股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油
公司)接受茂名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投资
300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茂名市政府的决定和要求,国资公司作为茂名市
2015 年省级企业技改资金(第一批和第四批)股权投资受托管理
机构,拟以受托管理的技改专项资金向东油公司通过增资扩股的
方式投资 3000 万元。
(2)本次的投资方式为“优先股”方式,即国资公司不参
与及干预东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除收取固定收益(1%/年)
外,国资公司不参与(收取)企业的盈利分配,同样不承担相关
的责任。即,国资公司本次增资资金形成的出资额性质为优先级
出资份额,东油公司每年应优先向国资公司支付优先级出资份额
1
收益 30 万元,其他未分配利润仍由东油公司原股东公司、公司
全资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成公司)和
茂名市天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公司)按照出资比
例分配和享有。
(3)公司、东成公司和天源公司作为东油公司的原股东同
意本次增资安排,并均放弃优先权。
(4)于本次接受投资前,东油公司注册资本 14950 万元,
实收资本 14950 万元,其中:公司出资 1804 万元,占东油公司
出资比例 12.07%,东成公司出资 5820.50 万元,占东油公司出
资比例 38.93%,天源公司出资 7325.50 万元,占东油公司出资
比例 49.00%。公司与东成公司合并持有东油公司 51%股权,为东
油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增资前后东油公司注册资
本及股权结构的变化见下表:
增资前 增资后
公司名称 股本 持股比例 公司名称 股本 持股比例
东油公司 14,950.00 100.00% 东油公司 17,950.00 100.00%
股东 股东
实华公司 1,804.00 12.07% 实华公司 1,804.00 10.05%
东成公司 5,820.50 38.93% 东成公司 5,820.50 32.43%
天源公司 7,325.50 49.00% 天源公司 7,325.50 40.81%
国资 3,000.00 16.71%
2.退出安排暨回购承诺
(1)国资公司本次增资的依据为省、市政府(有关部门)的
2
有关政策文件和要求,同样根据省、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政
策文件和要求以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东油公司及东油公司全部
原股东同意以 3000 万元的受让价无条件回购国资所持有的东油
公司全部股权。
(2)鉴于上述退出条件,如系东油公司自身回购国资公司本
次 3000 万元增资形成的股权,则东油公司在回购完成后履行减
资 3000 万元的法律程序,以恢复本次增资前东油公司的注册资
本和实收资本及原股东的出资比例。如系公司或东成公司回购
(受让)国资公司本次 3000 万元增资形成的股权,则天源公司
有权要求按照原出资比例受让相应出资额即 1470 万元,公司或
东成公司保留 1530 万元出资额。如系天源公司回购(受让)国
资公司本次 3000 万元增资形成的股权,则公司或东成公司有权
要求按照原出资比例受让相应出资额即 1530 万元,天源公司保
留 1470 万元出资额。上述回购及原股东股权比例恢复后,该等
3000 万元出资额不再为优先级出资额,各股东仍按照出资比例
享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和分红权)。
上述法律安排实质上构成公司(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成公
司)对外投资(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东油公司投资),对外投资金
额的上限为 3000 万元。
3.履约担保
公司、东成公司和天源公司作为东油公司的原股东,同意以
所持有的东油公司的等值股权按照原出资比例向国资公司提供
3
质押担保,即天源公司以其持有东油公司 1470 万元的出资额向
国资公司提供质押担保,东成公司以其持有东油公司 1167.9 万
元的出资额向国资公司提供质押担保,公司以其持有东油公司
362.1 万元的出资额向国资公司提供质押担保。前述质押股权及
于质押股权的孳息,其所担保的主债权为:
(1)国资公司依照《增资扩股协议书》向东油公司投入的
增资金额 3000 万元所享有的“优先股”股权;
(2)因《增资扩股协议书》约定的“优先股”权利不能实
现而致使国资公司承受的损失;
(3)公司、东成公司、天源公司及东油公司因违反《增资
扩股协议书》约定而应向国资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上述法律安排构成公司(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成公司)提
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股权质押,质押股权的价值(按照初始投资
额计算为 1530 万元,担保主债权的最高额度为 3000 万元及违约
赔偿金。
鉴于上述交易要素,公司、东成公司、天源公司和东油公司
将共同或分别与国资公司签署《增资扩股协议书》、《股权质押合
同》及与回购和担保相关的《承诺函》等一切必要的法律文件,
并共同配合办理本次增资涉及的东油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法律手
续及股东股权出质登记法律手续。
4.综上,本次因东油公司接受国资公司投资而形成的一揽子
交易包括下列子交易事项:
4
(1)东油公司接受国资公司投资;
(2)公司或东成公司回购国资公司持有东油公司的股权(暨
对外投资);
(3)东油公司回购国资公司持有自身的股权并减资(如适
用);
(4)公司、东成公司和天源公司作为东油公司的原股东之
间以恢复本次国资公司投资前的股权比例而进行的股东之间的
股权转让;及
(5)公司和东成公司向国资公司提供担保。
5.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本议案,视为批准本议案涉及
的交易及其包括的全部子交易(无论该等子交易系发生在本次增
资时点,抑或系退出时点),以及为实现所有子交易事项公司、
东成公司或东油公司作为缔约方应签署的全部法律文件(无论该
等法律文件的签署系在本次增资时点,抑或系退出时点)。
二、董事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
1.公司 2016 年 8 月 19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
会议已审议批准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油化工有限
公司接受投资并承诺回购、及作为茂名实华东油化工有限公司股
东的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承诺回
购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章程(2015 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5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章程(2015 年修订)》第二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董
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
鉴于本议案涉及的系一揽子交易,其中包括提供担保和对外
投资,因此,本议案的通过需同时满足《公司章程(2015 年修
订)》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本届董事会共有 9 名董事(包括 3 名独立董事),缺额 3 名(包
括 1 名独立董事),剩余履职董事 6 名(包括 2 名独立董事),6
名董事出席会议并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
权 1 票,该表决结果同时满足《公司章程(2015 年修订)》第一
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弃权董事为独立董事郑建彪,其弃权的理由为:1.本人未获
取进一步信息,以了解茂名实华东油化工有限公司接受投资并承
诺回购、及作为茂名实华东油化工有限公司股东的公司和公司全
资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承诺回购并提供担保的商
业背景。2.本人已于 5 月 22 日提出辞任(5 月 24 日已公告),
至今已超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中规定的两个月。
2.本议案项下一揽子交易因涉及提供担保且公司当期累计
担保余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因此,根据
6
《公司章程》第七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本议案尚需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特别决议案审议批准。
3.本议案涉及的一揽子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未构成借
壳上市,国资公司对东油公司投资的行为需茂名市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且国资公司已经取得该等批准及授权。
三、本议案涉及的一揽子交易项下各交易对手介绍
1.茂名实华东油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茂名市环市北路茂南石化工业园区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刘华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肆仟玖佰伍拾万元
主营业务:生产、销售:石油化工产品(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经营和限制经营的项目除外);货物进出口
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法律、行
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需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购销:废旧物资(不
含危险废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东油公司为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在本次一揽子交易中,其交
易地位为:接受投资的目标公司、优先出资份额收益支付义务人、
7
回购优先出资份额义务人之一、减资目标公司(如适用)、被担
保人之一。
2.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茂名市官渡路 162 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刘华
注册资本:人民币三亿零五佰万元
主营业务:生产、销售(凭有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经营):液化石油气(2548)、丙烷(139)、丙烯(140)、
戊烷(2796)、正丁烷(2778)、环戊烷(969)、异丁烷(2707)、
溶剂油[闭环闪点≤60℃](1734)。生产、销售:乙醇胺(33)、
二乙醇胺(566)(限乙醇胺分公司按照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许可项目经营)。生产、销售:三乙醇胺(凭有效的监控化学品
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相关审批文件经营);生产、销售:聚丙烯;
生产、销售:塑料制品、编织袋、塑料桶、塑料罐、塑料改性产
品、铁通、铁罐(限分公司生产)。销售(无仓储):化工产品(不
含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包装工程。货物进出口、技术
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
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以上销售限自产产品)(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东成公司为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在本次一揽子交易中,其交
8
易地位为:国资公司对东油公司增资的交易对手之一、回购优先
出资份额义务人之一、担保人之一、作为东油公司股东与公司及
天源公司在国资公司退出后为恢复东油公司原股东股权结构而
进行股权转让或受让的交易一方。
3.茂名市天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茂名市人民南路 168 号 10 号楼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甘燕梅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万元
主营业务:批发(无仓储):汽油、煤油、柴油(以上许可
经营项目按照有效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
品经营许可证》许可项目经营)。批发(无仓储)石脑油、化工
轻油、蜡油、原油、石油气[液化的,仅限于用工业原料生产使
用]、丙烯、2-丁烯、异丁烯、1,3-丁二烯、正戊烷、2-甲基丁
烷、环戊烷、丙酮、石油脑(溶剂油)、苯、甲基苯、甲醇、甲
基叔丁基醚、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三甲苯(碳九)、苯乙烯、
乙二醇二乙醚、乙二醇甲醚、乙酸仲丁酯、壬烷及其异构体、正
丁醇、松节油、硫酸、锰粉、苯酚、苯胺、乙酸[含量>80%]、丙
烯酸、邻苯二甲酸酐、芳烃(以上项目按照有效的《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证》许可项目经营)。批发(无仓储)煤炭。港口仓储
经营(燃料油、柴油、基础油)(以上经营项目按照有效的《港
9
口经营许可证》许可项目经营)。普通货运(按照有效的《道路
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项目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务院决定限制的项目需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销售(无
仓储):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物品)、五金工具、
日用杂品、建筑材料、农副产品、燃料油、基础油、石油焦、润
滑油、石蜡、沥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在本次一揽子交易中,天源公司的交易地位为:国资公司对
东油公司增资的交易对手之一、回购优先出资份额义务人之一、
担保人之一、作为东油公司股东与公司及东成公司在国资公司退
出后为恢复东油公司原股东股权结构而进行股权转让或受让的
交易一方。
4.茂名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住所:茂名市迎宾二路 25 号
企业类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李志才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主营业务:(1)创立企业并通过对企业投资,实现对企业的
控股、参股。
(2)转让所拥有的企业产权或受让其它企业的产权。
10
(3)通过证券交易控股、参股其它股份有限公司或转让已
持有的股份。
(4)以各种方式筹集资金,对所属企业进行周转投资。(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在本次一揽子交易中,国资公司的交易地位为:就对东油公
司增资而言,其为增资人;就东油公司向其支付优先出资份额而
言,其为收款权利人;就回购优先出资份额而言,其为出售权利
人;就公司、东成公司和天源公司提供担保而言,其为债权人。
四、本次一揽子交易中交易标的东油公司的详细情况
1.东油公司股权结构的历史沿革:
(1)东油公司系公司和东成公司与天源公司及公司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截至 2016 年 3 月,东油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95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14950 万元。
东油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1804 12.07
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 5820.5 38.93
茂名市天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6503.25 43.5
孙晶磊 224.25 1.5
宋虎堂 149.5 1
11
余智谋 149.5 1
张平安 149.5 1
曹光明 149.5 1
合计 14950 100
(2)鉴于公司原总经理孙晶磊于 2015 年 2 月因病去世,经
其继承人协商一致并经茂名市油城公证处(2016)粤茂油城第
810 号《公证书》公证及东油公司股东会批准,孙晶磊的出资额
由其全部第一顺位继承人共四人(包括其父孙胜滨、其母石文荣、
其女孙擎映雪和其子孙浩铭)按均等份额继承,每人继承其出资
额的 1/4。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法律手续于 2016 年 3 月完成。本
次因继承导致的东油公司股权变更后,东油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1804 12.07
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 5820.5 38.93
茂名市天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6503.25 43.5
宋虎堂 149.5 1
余智谋 149.5 1
张平安 149.5 1
曹光明 149.5 1
孙胜滨 56.0625 0.375
12
石文荣 56.0625 0.375
孙擎映雪 56.0625 0.375
孙浩铭 56.0625 0.375
合计 14950 100
(3)随后,东油公司持股高管和孙晶磊的全部继承人拟将
其各自持有东油公司的全部股权以原值转让予天源商贸。本次股
权转让系东油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公司和东成公司不享有优
先权,且该等转让不会改变公司对东油公司的控制权,公司亦无
意受让该等股权。截至 2016 年 5 月 16 日,本次股权转让已经完
成。东油公司的股权结构将变更为: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1804 12.07
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 5820.5 38.93
茂名市天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7325.5 49
合计 14950 100
该等股权转让完成,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合并持有东油公
司 51%股权,东成公司仍为东油公司控股股东,公司仍为东油公
司实际控制人,东油公司仍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东油公司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经审计)
13
项 目 2015 年度 2016 年一季度
资产总额(万元) 37910.09 34058.60
负债总额(万元) 20268.19 16913.83
净资产(万元) 17641.90 17144.77
营业收入(万元) 88222.46 16826.17
净利润(万元) 9358.29 -710.30
五、本次一揽子交易主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东成公司、天源公司拟与国资公司签署的《增资扩
股协议书》
(1)增资事项:
本次的投资方式为“优先股”方式,即国资公司不参与及干
预东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除收取固定收益(1%/年)外,国
资不参与(收取)企业的盈利分配,同样不承担相关的责任。
(2)退出安排
国资公司本次增资的依据为省、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关
政策文件和要求,同样根据省、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政策文
件和要求以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如遇到以下情况,则国资公司
有权转让所持有的全部东油公司股权,公司、东成公司和天源公
司同意以 3000 万元的受让价无条件回购国资所持有的东油公司
14
的全部股权。
1)国资公司五年投资期满。
2)东油公司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项目投资进度缓慢,预计难以按计划完成。
4)投资项目估值连续三年低于原始出资额的 70%。
5)项目核心管理团队或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动,无法继续
按约定实现正常目标。
6)省、市政府(相关部门)明文要求退出。
7)公司、东成公司和天源公司可根据东油公司所需,在投
资期满前任何时间内回购国资公司所持有的东油公司股权。
(3)担保
公司、东成公司和天源公司同意以所持有的东油公司等值股
权向国资公司提供质押,并办理相关合法有效的质押手续。
(4)审批程序
本《增资扩股协议书》需经东油公司股东会批准、国资公司
上级有权部门批准及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5)违约条款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6)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15
本协议自各方盖章及其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将在
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签署,签署后生效。
预计签署及生效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5 日。
2.公司(作为出质人)、东成公司(作为出质人)、天源公司
(作为出质人)、东油公司(作为第三方)拟与国资公司(作为
质权人)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
(1)担保范围
1)国资公司依照《增资扩股协议书》向东油公司投入的增
资金额 3000 万元所享有的“优先股”股权;
2)因《增资扩股协议书》约定的“优先股”权利不能实现
而致使国资公司承受的损失;
3)公司、东成公司、天源公司及东油公司,因违反《增资
扩股协议书》约定而应向国资承担的赔偿责任。
(2)质押标的(质物)
质押标的为公司、东成公司、天源公司所持有东油公司的股
权及其派生的权益。质押股权出资金额为 3000 万元整。质押股
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
附加说明:就质押的 3000 万元股权,公司、东成公司和天
源公司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即:天源公司以其持有东油公司 1470
万元的出资额向国资公司提供质押担保,东成公司以其持有东油
公司 1167.9 万元的出资额向国资公司提供质押担保,公司以其
16
持有东油公司 362.1 万元的出资额向国资公司提供质押担保。
(3)审批程序
本《股权质押合同》需经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批准。
(4)违约条款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国资公司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
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偿还《增资扩股协议书》
规定的国资公司应享受的权益或国资公司遭受的相关损失。
1)东油公司不按期向国资公司支付“优先股”股权收益;
2)东油公司未按期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和对公司章程进行相
应的更改;
3)出现符合《增资扩股协议书》约定的退出条款情况,但
国资公司无法实现退出情况;
4)《增资扩股协议书》约定的其他公司、东成公司和天源公
司应履行的义务但未履行而应向国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
(5)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本合同自各方之日起生
效。合同将在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签署,
签署后生效。预计签署及生效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5 日。
3.公司、东成公司、天源公司和东油公司拟向国资公司签署
的《承诺函》,具体承诺事项如下:
17
(1)东油公司保证国资公司的投资资金转入东油公司帐户
后,立即进行公司股权变更登记。
(2)公司、东成公司和天源公司同意以所持有的东油公司
等值股权为本次增资向国资公司提供质押,并办理合法的股权质
押手续。
(3)国资公司增资的依据为省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
及政策文件,东油公司及公司、东成公司和天源公司承诺:如投
资期满,或东油公司及公司、东成公司和天源公司的任一行为触
及《增资扩股协议书》退出条款成就时,国资公司有权要求东油
公司及公司、东成公司和天源公司对其投资 3000 万元形成的全
部股权无条件进行回购,回购价为国资公司的初始投资价 3000
万元。东油公司及公司、东成公司和天源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拒
绝回购。
本承诺函将于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后签
署,签署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且不可撤销。预计签署及生效时间
为 2016 年 9 月 5 日。
六、本次交易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交易的交易意图系利用政府扶持资金进行项目建设,
合法合规,且符合东油公司、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其中,担保
条件的设定,对作为东油公司股东的公司(包括东成公司)和天
源公司系对等和公平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18
形。
2.公司进行本次交易,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不构成重大影
响,对公司拥有东油公司的控制权不存在重大影响。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 114930 万元,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133.83%,没有逾期担保、涉
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拟签署的《增资扩股协议书》;
3.拟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
4.拟签署的《承诺函》。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20 日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