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化实华:(因接受投资而导致的)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等一揽子交易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8-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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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37 证券简称:茂化实华 公告编号:2016-032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因接受投资而导致的)

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等一揽子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一揽子交易概述

1.接受投资

公司控股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油

公司)接受茂名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投资

300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茂名市政府的决定和要求,国资公司作为茂名市

2015 年省级企业技改资金(第一批和第四批)股权投资受托管理

机构,拟以受托管理的技改专项资金向东油公司通过增资扩股的

方式投资 3000 万元。

(2)本次的投资方式为“优先股”方式,即国资公司不参

与及干预东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除收取固定收益(1%/年)

外,国资公司不参与(收取)企业的盈利分配,同样不承担相关

的责任。即,国资公司本次增资资金形成的出资额性质为优先级

出资份额,东油公司每年应优先向国资公司支付优先级出资份额

1

收益 30 万元,其他未分配利润仍由东油公司原股东公司、公司

全资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成公司)和

茂名市天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公司)按照出资比

例分配和享有。

(3)公司、东成公司和天源公司作为东油公司的原股东同

意本次增资安排,并均放弃优先权。

(4)于本次接受投资前,东油公司注册资本 14950 万元,

实收资本 14950 万元,其中:公司出资 1804 万元,占东油公司

出资比例 12.07%,东成公司出资 5820.50 万元,占东油公司出

资比例 38.93%,天源公司出资 7325.50 万元,占东油公司出资

比例 49.00%。公司与东成公司合并持有东油公司 51%股权,为东

油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增资前后东油公司注册资

本及股权结构的变化见下表:

增资前 增资后

公司名称 股本 持股比例 公司名称 股本 持股比例

东油公司 14,950.00 100.00% 东油公司 17,950.00 100.00%

股东 股东

实华公司 1,804.00 12.07% 实华公司 1,804.00 10.05%

东成公司 5,820.50 38.93% 东成公司 5,820.50 32.43%

天源公司 7,325.50 49.00% 天源公司 7,325.50 40.81%

国资 3,000.00 16.71%

2.退出安排暨回购承诺

(1)国资公司本次增资的依据为省、市政府(有关部门)的

2

有关政策文件和要求,同样根据省、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政

策文件和要求以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东油公司及东油公司全部

原股东同意以 3000 万元的受让价无条件回购国资所持有的东油

公司全部股权。

(2)鉴于上述退出条件,如系东油公司自身回购国资公司本

次 3000 万元增资形成的股权,则东油公司在回购完成后履行减

资 3000 万元的法律程序,以恢复本次增资前东油公司的注册资

本和实收资本及原股东的出资比例。如系公司或东成公司回购

(受让)国资公司本次 3000 万元增资形成的股权,则天源公司

有权要求按照原出资比例受让相应出资额即 1470 万元,公司或

东成公司保留 1530 万元出资额。如系天源公司回购(受让)国

资公司本次 3000 万元增资形成的股权,则公司或东成公司有权

要求按照原出资比例受让相应出资额即 1530 万元,天源公司保

留 1470 万元出资额。上述回购及原股东股权比例恢复后,该等

3000 万元出资额不再为优先级出资额,各股东仍按照出资比例

享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和分红权)。

上述法律安排实质上构成公司(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成公

司)对外投资(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东油公司投资),对外投资金

额的上限为 3000 万元。

3.履约担保

公司、东成公司和天源公司作为东油公司的原股东,同意以

所持有的东油公司的等值股权按照原出资比例向国资公司提供

3

质押担保,即天源公司以其持有东油公司 1470 万元的出资额向

国资公司提供质押担保,东成公司以其持有东油公司 1167.9 万

元的出资额向国资公司提供质押担保,公司以其持有东油公司

362.1 万元的出资额向国资公司提供质押担保。前述质押股权及

于质押股权的孳息,其所担保的主债权为:

(1)国资公司依照《增资扩股协议书》向东油公司投入的

增资金额 3000 万元所享有的“优先股”股权;

(2)因《增资扩股协议书》约定的“优先股”权利不能实

现而致使国资公司承受的损失;

(3)公司、东成公司、天源公司及东油公司因违反《增资

扩股协议书》约定而应向国资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上述法律安排构成公司(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成公司)提

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股权质押,质押股权的价值(按照初始投资

额计算为 1530 万元,担保主债权的最高额度为 3000 万元及违约

赔偿金。

鉴于上述交易要素,公司、东成公司、天源公司和东油公司

将共同或分别与国资公司签署《增资扩股协议书》、《股权质押合

同》及与回购和担保相关的《承诺函》等一切必要的法律文件,

并共同配合办理本次增资涉及的东油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法律手

续及股东股权出质登记法律手续。

4.综上,本次因东油公司接受国资公司投资而形成的一揽子

交易包括下列子交易事项:

4

(1)东油公司接受国资公司投资;

(2)公司或东成公司回购国资公司持有东油公司的股权(暨

对外投资);

(3)东油公司回购国资公司持有自身的股权并减资(如适

用);

(4)公司、东成公司和天源公司作为东油公司的原股东之

间以恢复本次国资公司投资前的股权比例而进行的股东之间的

股权转让;及

(5)公司和东成公司向国资公司提供担保。

5.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本议案,视为批准本议案涉及

的交易及其包括的全部子交易(无论该等子交易系发生在本次增

资时点,抑或系退出时点),以及为实现所有子交易事项公司、

东成公司或东油公司作为缔约方应签署的全部法律文件(无论该

等法律文件的签署系在本次增资时点,抑或系退出时点)。

二、董事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

1.公司 2016 年 8 月 19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

会议已审议批准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油化工有限

公司接受投资并承诺回购、及作为茂名实华东油化工有限公司股

东的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承诺回

购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章程(2015 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5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章程(2015 年修订)》第二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董

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

鉴于本议案涉及的系一揽子交易,其中包括提供担保和对外

投资,因此,本议案的通过需同时满足《公司章程(2015 年修

订)》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本届董事会共有 9 名董事(包括 3 名独立董事),缺额 3 名(包

括 1 名独立董事),剩余履职董事 6 名(包括 2 名独立董事),6

名董事出席会议并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

权 1 票,该表决结果同时满足《公司章程(2015 年修订)》第一

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弃权董事为独立董事郑建彪,其弃权的理由为:1.本人未获

取进一步信息,以了解茂名实华东油化工有限公司接受投资并承

诺回购、及作为茂名实华东油化工有限公司股东的公司和公司全

资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承诺回购并提供担保的商

业背景。2.本人已于 5 月 22 日提出辞任(5 月 24 日已公告),

至今已超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中规定的两个月。

2.本议案项下一揽子交易因涉及提供担保且公司当期累计

担保余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因此,根据

6

《公司章程》第七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本议案尚需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特别决议案审议批准。

3.本议案涉及的一揽子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未构成借

壳上市,国资公司对东油公司投资的行为需茂名市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且国资公司已经取得该等批准及授权。

三、本议案涉及的一揽子交易项下各交易对手介绍

1.茂名实华东油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茂名市环市北路茂南石化工业园区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刘华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肆仟玖佰伍拾万元

主营业务:生产、销售:石油化工产品(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经营和限制经营的项目除外);货物进出口

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法律、行

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需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购销:废旧物资(不

含危险废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东油公司为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在本次一揽子交易中,其交

易地位为:接受投资的目标公司、优先出资份额收益支付义务人、

7

回购优先出资份额义务人之一、减资目标公司(如适用)、被担

保人之一。

2.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茂名市官渡路 162 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刘华

注册资本:人民币三亿零五佰万元

主营业务:生产、销售(凭有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经营):液化石油气(2548)、丙烷(139)、丙烯(140)、

戊烷(2796)、正丁烷(2778)、环戊烷(969)、异丁烷(2707)、

溶剂油[闭环闪点≤60℃](1734)。生产、销售:乙醇胺(33)、

二乙醇胺(566)(限乙醇胺分公司按照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许可项目经营)。生产、销售:三乙醇胺(凭有效的监控化学品

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相关审批文件经营);生产、销售:聚丙烯;

生产、销售:塑料制品、编织袋、塑料桶、塑料罐、塑料改性产

品、铁通、铁罐(限分公司生产)。销售(无仓储):化工产品(不

含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包装工程。货物进出口、技术

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

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以上销售限自产产品)(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东成公司为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在本次一揽子交易中,其交

8

易地位为:国资公司对东油公司增资的交易对手之一、回购优先

出资份额义务人之一、担保人之一、作为东油公司股东与公司及

天源公司在国资公司退出后为恢复东油公司原股东股权结构而

进行股权转让或受让的交易一方。

3.茂名市天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茂名市人民南路 168 号 10 号楼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甘燕梅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万元

主营业务:批发(无仓储):汽油、煤油、柴油(以上许可

经营项目按照有效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

品经营许可证》许可项目经营)。批发(无仓储)石脑油、化工

轻油、蜡油、原油、石油气[液化的,仅限于用工业原料生产使

用]、丙烯、2-丁烯、异丁烯、1,3-丁二烯、正戊烷、2-甲基丁

烷、环戊烷、丙酮、石油脑(溶剂油)、苯、甲基苯、甲醇、甲

基叔丁基醚、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三甲苯(碳九)、苯乙烯、

乙二醇二乙醚、乙二醇甲醚、乙酸仲丁酯、壬烷及其异构体、正

丁醇、松节油、硫酸、锰粉、苯酚、苯胺、乙酸[含量>80%]、丙

烯酸、邻苯二甲酸酐、芳烃(以上项目按照有效的《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证》许可项目经营)。批发(无仓储)煤炭。港口仓储

经营(燃料油、柴油、基础油)(以上经营项目按照有效的《港

9

口经营许可证》许可项目经营)。普通货运(按照有效的《道路

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项目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务院决定限制的项目需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销售(无

仓储):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物品)、五金工具、

日用杂品、建筑材料、农副产品、燃料油、基础油、石油焦、润

滑油、石蜡、沥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在本次一揽子交易中,天源公司的交易地位为:国资公司对

东油公司增资的交易对手之一、回购优先出资份额义务人之一、

担保人之一、作为东油公司股东与公司及东成公司在国资公司退

出后为恢复东油公司原股东股权结构而进行股权转让或受让的

交易一方。

4.茂名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住所:茂名市迎宾二路 25 号

企业类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李志才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主营业务:(1)创立企业并通过对企业投资,实现对企业的

控股、参股。

(2)转让所拥有的企业产权或受让其它企业的产权。

10

(3)通过证券交易控股、参股其它股份有限公司或转让已

持有的股份。

(4)以各种方式筹集资金,对所属企业进行周转投资。(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在本次一揽子交易中,国资公司的交易地位为:就对东油公

司增资而言,其为增资人;就东油公司向其支付优先出资份额而

言,其为收款权利人;就回购优先出资份额而言,其为出售权利

人;就公司、东成公司和天源公司提供担保而言,其为债权人。

四、本次一揽子交易中交易标的东油公司的详细情况

1.东油公司股权结构的历史沿革:

(1)东油公司系公司和东成公司与天源公司及公司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截至 2016 年 3 月,东油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95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14950 万元。

东油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1804 12.07

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 5820.5 38.93

茂名市天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6503.25 43.5

孙晶磊 224.25 1.5

宋虎堂 149.5 1

11

余智谋 149.5 1

张平安 149.5 1

曹光明 149.5 1

合计 14950 100

(2)鉴于公司原总经理孙晶磊于 2015 年 2 月因病去世,经

其继承人协商一致并经茂名市油城公证处(2016)粤茂油城第

810 号《公证书》公证及东油公司股东会批准,孙晶磊的出资额

由其全部第一顺位继承人共四人(包括其父孙胜滨、其母石文荣、

其女孙擎映雪和其子孙浩铭)按均等份额继承,每人继承其出资

额的 1/4。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法律手续于 2016 年 3 月完成。本

次因继承导致的东油公司股权变更后,东油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1804 12.07

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 5820.5 38.93

茂名市天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6503.25 43.5

宋虎堂 149.5 1

余智谋 149.5 1

张平安 149.5 1

曹光明 149.5 1

孙胜滨 56.0625 0.375

12

石文荣 56.0625 0.375

孙擎映雪 56.0625 0.375

孙浩铭 56.0625 0.375

合计 14950 100

(3)随后,东油公司持股高管和孙晶磊的全部继承人拟将

其各自持有东油公司的全部股权以原值转让予天源商贸。本次股

权转让系东油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公司和东成公司不享有优

先权,且该等转让不会改变公司对东油公司的控制权,公司亦无

意受让该等股权。截至 2016 年 5 月 16 日,本次股权转让已经完

成。东油公司的股权结构将变更为: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1804 12.07

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 5820.5 38.93

茂名市天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7325.5 49

合计 14950 100

该等股权转让完成,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合并持有东油公

司 51%股权,东成公司仍为东油公司控股股东,公司仍为东油公

司实际控制人,东油公司仍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东油公司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经审计)

13

项 目 2015 年度 2016 年一季度

资产总额(万元) 37910.09 34058.60

负债总额(万元) 20268.19 16913.83

净资产(万元) 17641.90 17144.77

营业收入(万元) 88222.46 16826.17

净利润(万元) 9358.29 -710.30

五、本次一揽子交易主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东成公司、天源公司拟与国资公司签署的《增资扩

股协议书》

(1)增资事项:

本次的投资方式为“优先股”方式,即国资公司不参与及干

预东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除收取固定收益(1%/年)外,国

资不参与(收取)企业的盈利分配,同样不承担相关的责任。

(2)退出安排

国资公司本次增资的依据为省、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关

政策文件和要求,同样根据省、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政策文

件和要求以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如遇到以下情况,则国资公司

有权转让所持有的全部东油公司股权,公司、东成公司和天源公

司同意以 3000 万元的受让价无条件回购国资所持有的东油公司

14

的全部股权。

1)国资公司五年投资期满。

2)东油公司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项目投资进度缓慢,预计难以按计划完成。

4)投资项目估值连续三年低于原始出资额的 70%。

5)项目核心管理团队或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动,无法继续

按约定实现正常目标。

6)省、市政府(相关部门)明文要求退出。

7)公司、东成公司和天源公司可根据东油公司所需,在投

资期满前任何时间内回购国资公司所持有的东油公司股权。

(3)担保

公司、东成公司和天源公司同意以所持有的东油公司等值股

权向国资公司提供质押,并办理相关合法有效的质押手续。

(4)审批程序

本《增资扩股协议书》需经东油公司股东会批准、国资公司

上级有权部门批准及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5)违约条款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6)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15

本协议自各方盖章及其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将在

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签署,签署后生效。

预计签署及生效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5 日。

2.公司(作为出质人)、东成公司(作为出质人)、天源公司

(作为出质人)、东油公司(作为第三方)拟与国资公司(作为

质权人)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

(1)担保范围

1)国资公司依照《增资扩股协议书》向东油公司投入的增

资金额 3000 万元所享有的“优先股”股权;

2)因《增资扩股协议书》约定的“优先股”权利不能实现

而致使国资公司承受的损失;

3)公司、东成公司、天源公司及东油公司,因违反《增资

扩股协议书》约定而应向国资承担的赔偿责任。

(2)质押标的(质物)

质押标的为公司、东成公司、天源公司所持有东油公司的股

权及其派生的权益。质押股权出资金额为 3000 万元整。质押股

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

附加说明:就质押的 3000 万元股权,公司、东成公司和天

源公司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即:天源公司以其持有东油公司 1470

万元的出资额向国资公司提供质押担保,东成公司以其持有东油

公司 1167.9 万元的出资额向国资公司提供质押担保,公司以其

16

持有东油公司 362.1 万元的出资额向国资公司提供质押担保。

(3)审批程序

本《股权质押合同》需经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批准。

(4)违约条款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国资公司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

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偿还《增资扩股协议书》

规定的国资公司应享受的权益或国资公司遭受的相关损失。

1)东油公司不按期向国资公司支付“优先股”股权收益;

2)东油公司未按期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和对公司章程进行相

应的更改;

3)出现符合《增资扩股协议书》约定的退出条款情况,但

国资公司无法实现退出情况;

4)《增资扩股协议书》约定的其他公司、东成公司和天源公

司应履行的义务但未履行而应向国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

(5)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本合同自各方之日起生

效。合同将在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签署,

签署后生效。预计签署及生效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5 日。

3.公司、东成公司、天源公司和东油公司拟向国资公司签署

的《承诺函》,具体承诺事项如下:

17

(1)东油公司保证国资公司的投资资金转入东油公司帐户

后,立即进行公司股权变更登记。

(2)公司、东成公司和天源公司同意以所持有的东油公司

等值股权为本次增资向国资公司提供质押,并办理合法的股权质

押手续。

(3)国资公司增资的依据为省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

及政策文件,东油公司及公司、东成公司和天源公司承诺:如投

资期满,或东油公司及公司、东成公司和天源公司的任一行为触

及《增资扩股协议书》退出条款成就时,国资公司有权要求东油

公司及公司、东成公司和天源公司对其投资 3000 万元形成的全

部股权无条件进行回购,回购价为国资公司的初始投资价 3000

万元。东油公司及公司、东成公司和天源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拒

绝回购。

本承诺函将于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后签

署,签署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且不可撤销。预计签署及生效时间

为 2016 年 9 月 5 日。

六、本次交易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交易的交易意图系利用政府扶持资金进行项目建设,

合法合规,且符合东油公司、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其中,担保

条件的设定,对作为东油公司股东的公司(包括东成公司)和天

源公司系对等和公平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18

形。

2.公司进行本次交易,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不构成重大影

响,对公司拥有东油公司的控制权不存在重大影响。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 114930 万元,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133.83%,没有逾期担保、涉

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拟签署的《增资扩股协议书》;

3.拟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

4.拟签署的《承诺函》。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20 日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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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ST实华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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