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电广 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关 于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继 续 停 牌 的独 立 意 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我们作为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的 独立董事 ,本 着对全体
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 ,基 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 ,对 公司于 2016年 8月 19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
1、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公 司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与 相关各方会同中介机构正在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的标的资产开展尽职调查、审计及评估等大量工作 ;同 时 ,充 分关注事项进展并
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根 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 《上市公司筹划
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 ,在 公司股票停牌期间每五个交易日发布
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公告 。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尽职调查 、审
计 、评估等工作尚在进行中;且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尚需与国务院国资委等有
权部门进行沟通 ,相 关决策程序所需时间较长 。为确保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披露的
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保 障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 ,维 护投资
者利益 ,避 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 ,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上市公司筹
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 ,公 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对继续停牌事宜
进行审议 ,并 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申请公司股票 白 ⒛16年 8月 ” 日起继续停牌
不超过 l个 月 。我们认为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
2、 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该议案时 ,关 联董事 己按有关规定
回避表决 ,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 议形成的决议合
法、有效 ,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
3、 我们同意公司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申请继续停牌 。
(以 下无正文 ,为 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
组继续停牌
(本 页无正 文 ,为 《中电广通股份有 限公司独 立董事关于 重大资产 重
的独 立意见》之签字页 )
顾 奋玲
徐 正伟
J
赵 维健
⒛ 16年 8月 19日
(本 页无正文 ,为 《中 电广通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
的独 立意见 》之签 字页 )
顾奋玲
徐正伟
赵维健
2016年 8月 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