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钒钛:董事会关于重大资产出售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

来源:深交所 2016-08-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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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重大资产出售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

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攀

钢集团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攀钢钛业”)拟分别将其持有的全部

铁矿石业务资产和海绵钛项目资产及业务转让给攀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攀钢集团”)和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矿业”),上

述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出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10 号——重大资产重

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

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的说明

(一)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6 年 5 月 26

日开市起停牌。经与有关各方论证,公司确认本次停牌的重大事项为重大

资产出售事项,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6 年 6 月 1 日开市起继续停牌。

(二)股票停牌后,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各项工作,聘请了独立财

务顾问、法律顾问、资产评估机构和审计机构,并分别签署了保密协议。

(三)公司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

对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和自查

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上报。

(四)停牌期间,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该事项的进展公告。同

时,因无法按原计划披露本次重大资产出售预案并复牌,公司已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请继续停牌,并于 2016 年 6 月 24 日、2016 年 7 月 22 日发布了

《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6-27)、《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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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6-43)。

(五)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了《攀钢集

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预案》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

(六)公司筹划本次交易事项信息披露前 20 个交易日内的股票价格累

计涨跌幅未超过 20%,因此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

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第五条的相关标准。

(七)2016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前认真

审核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文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本次

重大资产出售事项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同日,公司、攀钢钛业、攀钢集

团和鞍钢矿业共同签署了《重大资产出售协议》。

(八)2016 年 8 月 18 日,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出具了核查意见。

综上,公司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

序完整、合法、有效。

二、关于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 年修订)》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

律文件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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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提

交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履行的法定

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

资产出售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

之签署页)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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