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攀钢
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
于 2016 年 8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阅了公司本次会
议的议案及相关材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议案
(一)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具备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条件。
(二)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对方攀钢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
股东,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鞍钢集团公司控制的下属
企业,因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
易。
(三)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实施有利于公司调整资产结构,优化财
务状况,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可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
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
(四)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以标的资产经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鞍钢集团公司备案后的评估值为基础,并结
合标的资产过渡期间损益情况确定,定价方式合理公允,符合公司和股东
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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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目前存在为拟出售标的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及标的公司非
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各相关方已就此明确处理措施,不存在损害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重大资产出售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同意公司、攀钢集团钛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该协议。
(七)同意《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
易预案》。
(八)董事会在审议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
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待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
需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
(一)本次实际控制人承诺变更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
司承诺及履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事项的表决,
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
(一)鉴于铁矿石市场环境变化,实际控制人的注资承诺已不具备实
施基础,公司拟终止 2012 年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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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事项的表决,
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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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张 强董事 吉 利董事 严 洪董事
2016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