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攀
钢集团钛业有限责任公司拟分别将其持有的全部铁矿石业务资产和海绵钛
项目资产及业务转让给攀钢集团有限公司和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议案和材料,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该等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
见如下:
一、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方案实施有利于公司调整资产结构,优化财务状况,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
展,提升可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
同业竞争。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二、本次实际控制人承诺变更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
承诺及履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利益。
三、鉴于铁矿石市场环境变化,实际控制人的注资承诺已不具备实施
基础,公司拟终止 2012 年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四、我们同意将与上述事项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在审议该等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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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张 强董事 吉 利董事 严 洪董事
2016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