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江股份: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二)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8-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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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编号:临 2016-047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

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

协议(二)》的基本情况

2015 年 8 月 16 日,本公司分别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建信基金”)、上海北信瑞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

资产”)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初

始协议”);鉴于发行方案的修改,双方对初始协议进行相关修订,并于

2015 年 11 月 20 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补

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初始协议与补充协议合称“原协议”)。

初始协议已经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和本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补充协议已经本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 2015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和本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2016 年 8 月 19 日,本公司基于发行方案的调整,与建信基金、瑞

丰资产分别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

(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2016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拟与两名投资者签署认购协议的补充

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1-

发行数量、募集资金数额和用途进行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6 年第

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经本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

施。本次发行完成后不会导致本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二)的主要内容(甲方指发行人,

乙方指各认购对象)

(一)本公司与建信基金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二)

1、认购数量

原协议第一条原为:

第一条 认购数量

1.1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拟不超过人民币 40 亿元,拟发行

股票数量不超过 7 亿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1.2 乙方承诺以不超过人民币 23 亿元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承诺认购数量为不超过人民币 23 亿元除以发行价格,最终认购数量

以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计算方法在发行期首日确认后,发出的书面

确认通知为准。

1.3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拟在上交所上市,股票具体上市安排待根

据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监管机构的安排确定。

现修订为:

第一条 认购数量

1.1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拟不超过人民币 14.1 亿元,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 元。

1.2 乙方承诺通过其设立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以不超过人民币 8.1

亿元(建信九智精选能源 1 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不超过 3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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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九智精选能源 2 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不超过 3 亿元、建信九

智精选能源 3 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不超过 2.1 亿元)认购甲方本

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承诺认购数量为不超过人民币 8.1 亿元除以发

行价格,最终认购数量以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计算方法在发行期首

日确认后,发出的书面确认通知为准。

1.3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拟在上交所上市,股票具体上市安排待根

据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监管机构的安排确定。

2、乙方基于原协议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数额不作调整。

3、本补充协议(二)是对原协议的修订,若与原协议的条款相冲突,

以本补充协议(二)为准。本补充协议(二)未对原协议进行修订的

条款,仍按原协议的条款履行。

(二)本公司与瑞丰资产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二)

1、认购数量

原协议第一条原为:

第一条 认购数量

1.1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拟不超过人民币 40 亿元,拟

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7 亿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1.2 乙方承诺以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股份,承诺认购数量为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除以发行价格,最终认

购数量以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计算方法在发行期首日确认后,发出

的书面确认通知为准。

1.3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拟在上交所上市,股票具体上市安排

待根据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监管机构的安排确定。

现修订为:

第一条 认购数量

-3-

1.1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拟不超过人民币 14.1 亿元,每

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1.2 乙方承诺通过其设立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以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北信瑞丰资产盘江领瑞成长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超过 3

亿元、北信瑞丰资产盘江领瑞成长 2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超过 3 亿

元)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承诺认购数量为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除以发行价格,最终认购数量以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计算方

法在发行期首日确认后,发出的书面确认通知为准。

1.3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拟在上交所上市,股票具体上市安排

待根据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监管机构的安排确定。

2、乙方基于原协议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数额不作调整。

3、本补充协议(二)是对原协议的修订,若与原协议的条款相

冲突,以本补充协议(二)为准。本补充协议(二)未对原协议进行

修订的条款,仍按原协议的条款履行。

三、 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交易各方签署的《 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

补充协议(二)》。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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