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景谷: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6-08-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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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业务指引》、《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管理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

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

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

监管。

第四条 本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本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

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

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本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本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本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并经本

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

诺保密。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本公司须及时公告相关

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一条 本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

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

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具体参照《信息披露管理条例》等相关制度中的保密和处罚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本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

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

□是 □否 □是 □否

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书面承诺保密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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