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索普: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6-08-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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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七届十三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

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

司章程》、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

制度。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

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

以暂缓披露。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

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

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

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

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

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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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

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

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

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业务负责人

应当将项目资料、拟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有关内幕知情

人签署的保密承诺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两

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

核。如特定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妥

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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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等。

审批流程表见附件。

第八条 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

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

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

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发生本制度规定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

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有权追

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董事

会负责本制度的修订和解释。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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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

内幕知情人名单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作出书

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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