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城大通:独立董事专项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8-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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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项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为冠城大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第九

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为福州大通机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和《关于授权公司及下属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为福州大通机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是基于公司发展的合理需要。担保决策经董事

会批准,担保决策程序合理、合法、公允,且公司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

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强制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

3、独立董事审查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为福州大通机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的议案》,认为担保对象福州大通是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为福州大通提供担保

有利于满足该公司正常经营发展需要。我们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福州大通向平

安银行福州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一年期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

二、《关于授权公司及下属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1、我们认为董事会审议的授权公司及下属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

投资理财的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计划使用

的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我们未发现使用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

于证券投资现象。

2、公司使用暂时自有闲置资金用于投资理财(包括一、二级市场证券投资),

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财务收益。公司在满足经营性资金需求的前提下

进行投资理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造成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治理

及依法合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我们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及下属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

独立董事:张 白;林 湜;许秀珠

2016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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