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海南高速公路
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有关规定,通过检查公
司财务资料,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资金占
用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正常资
金往来 , 公司与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颁发
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
二、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有关规定,通过认真了
解和核实,我们对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在 2016 年上半年未发生以任何形式为独立第三方的担保事
项,也无对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担保事项,截止 2016 年上半年末,公
司无对外担保余额。
三、对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以自有闲置
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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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与体系,并制定了专门的
《委托理财内控管理制度》,能够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2、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资金用于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可控的产品
品种,不投资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与证券相关的
投资,风险较低,收益相对稳定。
3、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
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不存
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许华山
胡国柳
徐晓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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