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速: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8-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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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海南高速公路

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有关规定,通过检查公

司财务资料,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资金占

用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正常资

金往来 , 公司与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颁发

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

二、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有关规定,通过认真了

解和核实,我们对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在 2016 年上半年未发生以任何形式为独立第三方的担保事

项,也无对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担保事项,截止 2016 年上半年末,公

司无对外担保余额。

三、对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以自有闲置

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1、公司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与体系,并制定了专门的

《委托理财内控管理制度》,能够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2、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资金用于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可控的产品

品种,不投资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与证券相关的

投资,风险较低,收益相对稳定。

3、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

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不存

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许华山

胡国柳

徐晓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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