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以及通过非
公允交易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问题;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本报告期的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问题。
二、关于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6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
形。董事会关于公司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
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等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
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累计担保情况。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累计和2016半年度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查验,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及
其子公司没有以任何形式为公司及子公司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截至本次董事会召开日,公司累计为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壹亿肆仟伍佰万元整,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21%,另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已实施担保壹亿肆仟陆佰
陆拾万元整,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29%,对其他公司的担保金额为 0,逾
期担保为 0。公司上述担保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四、《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
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2005]120号文《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为山
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担保系全资子公司对母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未与证监发【2005】120号《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精神相违背,符合相关规定。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
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秦 华 秦书尧 王全宁
201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