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2016 年 8 月 19 日,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浩源”
或“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额募
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即拟将超募资金 4,150 万元用于永久性补
充流动资金。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本保荐机构”)
作为新疆浩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
有关规定,对新疆浩源计划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143 号文核准,新疆浩源由
主承销商招商证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 1,833.8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1.73 元,共计募集资
金总额为 39,848.47 万元,坐扣承销费和保荐费 2,063.73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37,784.74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招商证券于 2012 年 9 月 14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
账户。另扣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等与发行
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392.14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
37,392,60 万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 1,833.8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35,558.8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证,并分别于 2012 年 9 月 15 日及 2013 年 3 月 22 日出具《验资报告》(天健
验〔2012〕3-47 号)及更正事项的说明天健审〔2013〕3-166 号。
二、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及必要性
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总额为 23,526.22 万元,超募资金为 13,86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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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遵循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满足公司不断扩大
经营规模的资金需求,公司拟决定使用超募资金 4,150 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通过补充流动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同时保证股东利益。
本次部分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节省
开支,满足公司发展过程中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
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本次部分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4,150
万元补充流动资金额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29.9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需要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三、履行的程序
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宜,经新疆浩源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
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决策
程序的规定。
四、说明与承诺事项
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未将自有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
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从事证券投
资、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承诺在本次使用结余募集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后的未来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包括财务性投资)以及为
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五、保荐机构的专项意见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新疆浩源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不与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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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效率,满足公司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资金需求,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保荐机构同意新疆浩源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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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2016 年 8 月 19 日
涂军涛
2016 年 8 月 19 日
杨 爽
保荐机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19 日
(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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