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及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 2016 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
立意见
1、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
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
定以及公司相关制度,不存在与相关规定、制度相违背的情形。
2、截至本报告期末,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
3、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未发生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以外的
担保事项,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形。公司为全资
子公司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券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 关于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公司出具了《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认真审阅报告,及对实际情况的谨慎核查,我们认为:2016 年半年
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将使用自有资金为全资子公司蓝岛
海工提供最高额度不超过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150,000,000.00)的财务
资助(通过借款方式)事项进行展期,可以继续促进蓝岛海工后续生产经
营的顺利开展,加快实现公司总体经营战略布局。该交易资金占用费定价
公允,不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该交易具有必要性,且公
平、合理,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财务风险处于公司的可控范围内。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向蓝
岛海工提供的财务资助进行展期。
四、 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围绕公司业务进行,以降低汇率波动对
公司利润的影响为目的,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保值需要,而
非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远期外汇交易。本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制度的要求,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开展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全部事项。
五、 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利用期货市场开展针对原材料钢材的期货套期保值
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期货套
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操作过程合法合规。公司开展的期货套期
保值业务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司竞争优势,提高公司抵御市场波动和平抑价
格震荡的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开展针对原
材料钢材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开展针对原材料钢材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葛其泉、李苒洲、金之俭、温从军
二○一六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