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61 证券简称:田中精机 公告编号:2016-068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增加、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2016年8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
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8月18日—2016年8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8月19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8月18日15:00至2016年8月19日
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钱承林先生主持,除董事竹田享司、
竹田周司,独立董事奚大华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0,040,7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4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
东共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6,54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79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500,7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0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计23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935,7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016%。其
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435,0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1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21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3,500,7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01%。本次股东大
会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
二、 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以下
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再次延期复牌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9,97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9%;
反对6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59%;弃权4,088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6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327%;反对6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083%;弃权4,08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9%。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签署<重组框架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9,99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93%;
反对4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5%;弃权4,088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8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735%;反对4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676%;弃权4,08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9%。
上述议案均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内容详见于
2016年8月3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三、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桂芳、王娜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〇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
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二〇
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