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
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6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和独立
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
占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严格遵守了有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6 年 06 月 30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
况。
二、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6 年上半年未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连带
责任担保,加上 2015 年发生但报告期内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合同,2016 年半
年度公司主要担保情况如下:
担保额度相关 担保 实际发生日期 实际担 是否
担保对象 担保类型 担保期
公告披露日期 额度 (协议签署日) 保金额 逾期
深圳市添正弘业
2015.04.18 3,000 2015.08.14 2,000 连带责任担保 2年 否
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马科智
2015.04.18 3,000 2015.06.03 500 连带责任担保 2年 否
能机械有限公司
公司严格贯彻执行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外担保事
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要求,除
为上述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外,公司没有发生其他对外担保,未发生违规担保的情
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 2016 年 06 月 30 日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相关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 2016 年半年度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相关候选人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之情形以及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之情形;
2、相关候选人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经了解相关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
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我们同意提名张京豫先生、徐传生先生、张其春先生、张光明先生、李长军
先生、温福君先生、黄劲业先生、郑艳玲女士、胡志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其
中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需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
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五、关于信息化系统改建募投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支付重大资产
重组自筹现金对价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与博韩伟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韩伟业”)全体
股东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公司将向本次交易对方杨阳、
欧力士(中国分别)支付20,550.00 万元、25,350.00 万元现金,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净额为32,768.87万元,募集资金数额不足以支付本次交易的
现金对价部分需由公司自筹资金补足。将“信息化系统改建项目”结项并将节余
募集资金582.90万元及其利息收入用于支付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自筹资金对价(支
付自筹现金对价金额以结余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有利于缓解公司
资金压力,减轻公司财务负担,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信息化
系统改建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582.90万元及其利息收入用于支付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自筹资金对价(支付自筹现金对价金额以结余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
余额为准)。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唐建新 刘思跃 黄劲业
二 O 一六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