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2003]56号)、《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会[2005]120号)、《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瑞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
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截止2016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认真的核查,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检查和
问询后,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
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6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二、2016年1—6月,公司已审批的对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担保
额度为34,000万元,实际发生额为20,530.40万元;公司已审批的子公
司对下属公司的担保额度为12,000万元,实际发生额为4,950万元。
截止2016年6月30日,公司累计已审批的对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的担保额度为40,000万元,实际发生额为36,230.40万元;公司累计已
审批的子公司对下属公司的担保额度为12,000万元,实际发生额为
4,950万元,该两项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为41,180.40万元,占公司截
至2016年6月30日合并会计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未经审
计)的109.85%。
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担保情形,以上担保事项均已按照有
关规定执行了决策程序、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三、截止2016年6月30日,公司没有发生为公司的股东、股东的
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
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无涉
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公司
的对外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
担保的相关规定,没有违规担保行为,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此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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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忠 刘俊勇 崔素萍
2016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