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41 证券简称:鲍斯股份 公告编号:2016-104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6 年 8 月 24 日。
2、本次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23,443,20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6.73%;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7,819,20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2.24%。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及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1、2015 年 4 月,鲍斯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15 年 4 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
具的《关于核准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5]546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2,112 万股。中汇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5 年 4 月 20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15〕1408 号”《验资报告》。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
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155 号),公司 A 股股票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起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司的股份总数和股权结构变为:
发行前 发行后
项目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 - 6,336.00 75.00%
怡诺鲍斯集团有限公司 4,705.20 74.26% 4,705.20 55.70%
奉化永兴投资有限公司 342.00 5.40% 342.00 4.05%
奉化南海药化集团有限 316.80 5.00% 316.80 3.75%
公司
陈军 200.00 3.16% 200.00 2.37%
陈立坤 200.00 3.16% 200.00 2.37%
吴常洪 200.00 3.16% 200.00 2.37%
周齐良 200.00 3.16% 200.00 2.37%
范永海 92.00 1.45% 92.00 1.09%
夏波 60.00 0.94% 60.00 0.71%
贾安全 20.00 0.31% 20.00 0.23%
二、发行的新股 - - 2,112.00 25.00%
三、合计 6,336.00 100.00% 8,448.00 100.00%
2、实施 2015 年半年度公积金转增股本
2015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公告了《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以 2015 年 10 月 22 日总股本 8,448 万股为基
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总股本增至 16,896 万股。权
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10 月 27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15 年 10 月 28 日。
2015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91330200674725577Q”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变更为 16,896 万元。
本次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前后,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项目 转增股本数(股)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63,360,000 75% 63,360,000 126,720,000 75%
无限售条件股份 21,120,000 25% 21,120,000 42,240,000 25%
股份总数 84,480,000 100% 84,480,000 168,960,000 100%
3、实施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16 年 3 月 28 日,公司公告了《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以现有总股本 16,896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送红股 4 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总股
本增至 30,412.80 万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4 月 1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16 年 4 月 5 日。
2016 年 4 月 15 日,公司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91330200674725577Q”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变更为 30,412.80 万元。
本次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前后,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项目 转增股本数(股)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126,720,000 75% 101,376,000 228,096,000 75%
无限售条件股份 42,240,000 25% 33,792,000 76,032,000 25%
股份总数 168,960,000 100% 135,168,000 304,128,000 100%
4、2016 年 7 月,鲍斯股份非公开发行增加股本
2015 年 12 月 11 日,鲍斯股份通过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
通过《关于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2016 年 4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宁波鲍
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柯亚仕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789 号),核准鲍斯股份向柯亚仕发行 1,093.1707 万股股份、
向苏州法诺维卡机电有限公司发行 104.5296 万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核准鲍斯
股份向怡诺鲍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太和东方自动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非
公开发行不超过 3,240.6158 万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本次非公开发行总计发行 4,438.3161 万股,鲍斯股份总股本变更为 34,851.1161
万股。
2016 年 7 月 5 日,鲍斯股份取得了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本次变更
后的《营业执照》。
本次非公开发行实施前后,鲍斯股份的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非公开发行增股 本次变动后
项目
股份数量(股) 比例 本数(股) 股份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228,096,000 75.00% 44,383,161 272,479,161 78.18%
无限售条件股份 76,032,000 25.00% - 76,032,000 21.82%
股份总数 304,128,000 100.00% 44,383,161 348,511,161 100.0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
如下承诺:
1、发行人法人股东奉化永兴投资有限公司、奉化南海药化集团有限公司承
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3)所持公司股票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所持股份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4)如遇除权除息,上述股票价格均作相应调整;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2、发行人自然人股东陈军、周齐良、范永海、夏波、贾安全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3)所持公司股票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4)如遇除权除息,上述股票价格均作相应调整;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3、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陈军、周齐
良、范永海、夏波、贾安全还承诺
(1)本人不因在公司所任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2)前述的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
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
(3)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将向公司及时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追加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
形,也不存在公司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6 年 8 月 24 日。
2、本次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23,443,20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6.73%;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7,819,20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2.24%。
3、本次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共计 7 名,其中 2 名为企业法人股东,5 名为自
然人股东。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股
序 所持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实际可上
股东名称 备注
号 份总数 数量 市流通数量
1 奉化永兴投资有限公司 12,312,000 -- -- 注1
2 奉化南海药化集团有限公司 11,404,800 2,851,200 2,851,200 注2
3 陈军 7,200,000 7,200,000 1,800,000 注3
4 周齐良 7,200,000 7,200,000 1,800,000 注4
5 范永海 3,312,000 3,312,000 828,000 注5
6 夏波 2,160,000 2,160,000 540,000 注6
7 贾安全 720,000 720,000 -- 注7
合计 44,308,800 23,443,200 7,819,200
注 1:奉化永兴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周永川,周永川曾担任公司监事,并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辞职。根据相关承诺:奉化永兴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股份的 25%;
公司监事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故奉化永兴投资有限公司本次
可解除限售数量为 0 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0 股。
注 2:奉化南海药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陈荣平,陈荣平担任公司监事。根据
相关承诺:奉化南海药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陈荣平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
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股份的 25%。故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为
2,851,200 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2,851,200 股。
注 3:陈军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职务。根据相关承诺:持有的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陈军持有公司 7,200,000 股,其中 3,600,000 股处于质押冻结状态,故本次可解除
限售数量为 7,200,000 股;本次可上市流通 1,800,000(7,200,000×25%)股。
注 4:周齐良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为公司高管。根据相关承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周齐良持有公司 7,200,000 股,其中 540,000 股处于质押冻结状态,故本次可解除限
售数量为 7,200,000 股;本次可上市流通 1,800,000(7,200,000×25%)股。
注 5:范永海曾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并于 2016 年 7 月 14 日辞去公司董事、总经理
职务,现担任公司监事。范永海持有公司 3,312,000 股。根据相关承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故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为 3,312,000 股;本次可上市流通 828,000(3,312,000×25%)
股。
注 6:夏波持担任公司监事。根据相关承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夏波持有公司
2,160,000 股,其中 216,000 股处于质押冻结状态,故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为 2,16,000 股;本
次可上市流通 540,000(2,160,000×25%)股。
注 7:贾安全曾担任公司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管,已于 2016 年 7 月 14 日辞职。根据相
关承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贾安全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为 720,000 股;
公司高管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故贾安全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
数量为 0 股。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查认为:
1、鲍斯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求;
3、公司本次解禁限售的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做
出的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本保荐机构同意鲍斯股份本次相关解除限售股份在创业板上市流通。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
3、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