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57 证券简称:长江传媒 公告编号:临 2016-027
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长办公会议制度》
和《总经理工作细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六十次会议于 2016 年 8 月 19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过《关
于修改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长办公会议制度和总经理工
作细则的议案》,修改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1.原“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法律
法规、规章及公司实际,制订本章程。”
修改为“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深化国
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其他法律法
规、规章及公司实际,制订本章程。”
2.增加“第九条 公司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毫不动摇加
强党的建设,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党组织
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发挥党委在公司的政治核心作
用。”
3.增加“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时,应事先听
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4.增加“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聘选高级管理人员时,党委
对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或者向董事长推荐提名人选;党
委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
5.增加“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根据需要下设战略、审计、
薪酬与考核以及提名专业委员会;董事会选举产生各专业委员会委员
时,应听取党委的意见。”
6.原“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办公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一)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审议公司单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不超过 1 亿元的
事项,或在一年内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为自身债务进行资产
抵押及动用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的其他事项(涉及资产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不超过 10%;
(二) 对外融资
审议公司单笔金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不超过 2 亿元或一年
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5%以上不超过 25%的对外融资
事项;
(三) 委托理财
审议公司单笔保本类委托理财金额在人民币 1 亿元以上不超过 2
亿元、单笔非保本类委托理财金额在人民币 5,000 万以上不超过 1 亿
元,或一年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不超过 20%
的委托理财事项;
(四) 关联交易
1、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单次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
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事项;
2、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单次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下
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
自然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
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
修改为 “董事长办公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一)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审议公司单笔交易金额不超过 1 亿元的事项,或在一年内对外投
资、购买或出售资产、为自身债务进行资产抵押及动用公司资金、资
产、资源的其他事项(涉及资产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不超过 10%(此处为修订内
容);
(二)对外融资
审议公司单笔金额不超过 2 亿元或一年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不超过 25%的对外融资事项;
(三)委托理财
审议公司单笔保本类委托理财金额不超过 2 亿元、单笔非保本类
委托理财金额不超过 1 亿元,或一年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不超过 20%的委托理财事项;
(四)关联交易
1、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单次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
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事项;
2、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单次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下
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
自然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
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
7.在原第一百二十八条后增加条款“公司总经理在行使选人用人
职权时,应听取党委意见。总经理办公会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
重大事项时,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执行。”
8.删除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
内,以总经理办公会的形式,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
(一)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审议公司单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下的事项或在一
年内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为自身债务进行资产抵押及动用公
司资金、资产、资源的其他事项(涉及资产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
(二)对外融资
审议公司单笔金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下或一年内累计不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5%的对外融资事项;
(三)委托理财
审议公司单笔保本类委托理财金额在人民币 1 亿元以下、单笔
非保本类委托理财金额在人民币 5,000 万以下,或一年内累计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的委托理财事项。”
9.原“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代表 2 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修改为“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代表 2 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的提名和选举,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10.在第七章后增加第八章党建工作,包括三小节:
第一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公司党委和中国
共产党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
纪委”)。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
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党委设党委办公室作为工作部门;公司纪
委设纪检监察部作为工作部门。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
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节 公司党委职权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党委的职权包括:
(一)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二)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三)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四)研究布置公司党群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
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五)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研究决定公司重要人事任免,
讨论审议其它“三重一大”事项;
(六)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七)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党委对董事会、经管会拟决策的重大问题
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节 公司纪委职权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纪委的职权包括: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贯彻执行上级纪委和公司党委有关重要决定、决议及工作
部署;
(四)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研究、
部署纪检监察工作;
(五)经常对党员进行党纪党规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
定;
(六)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七)按职责管理权限,检查和处理公司所属各单位党组织和党
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八)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九)研究其它应由公司纪委决定的事项。
二、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1.在原第二条款后增加条款“董事会决定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听
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2.原“第五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
长一人。”
修改为“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
人。”
3.原“第六条 董事会成员中包括 3 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包
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修改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 4 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包括 1 名
会计专业人士。”
4.原“第十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以及审计委员会。各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
审查决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议事程序等工作实施细则作为本规则
的附件,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董事会下设办公机构,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修改为“第十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以及审计委员会。各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
士。
董事会选举产生各专业委员会委员时,应听取党委的意见。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
审查决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议事程序等工作实施细则作为本规则
的附件,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董事会下设办公机构,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三、董事长办公会议制度修订
1.原“第三条 经董事会授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办公
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决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的组成人选;
(二)审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
(三)根据法定程序,决定公司全资子公司负责人、向控股公司及参
股公司推荐的公司股东利益代表出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决定总经理助
理及总部部门负责人;
(四)听取经理层工作汇报;
(五)审定董事会经费预算;
(六)董事长办公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1、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审批公司单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不超过 1 亿元的
事项,或在一年内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为自身债务进行资产
抵押及、资产、资源的其他事项(涉及资产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不超过
10%。
2、对外融资
审批公司单笔金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不超过 2 亿元或一年
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5%以上不超过 25%的对外融资
事项。
3、委托理财
审批公司单笔保本类委托理财金额在人民币 1 亿元以上不超过 2
亿元、单笔非保本类委托理财金额在人民币 5,000 万以上不超过 1 亿
元,或一年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不超过 20%
的委托理财事项。
4、关联交易
(1)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单次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
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事项;
(2)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单次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下
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
自然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
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修改为“经董事会授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办公会行使
如下职权:
(一)决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的组成人选;
(二)审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
(三)根据法定程序,决定公司全资子公司负责人、向控股公司及
参股公司推荐的公司股东利益代表出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决定总经理
助理及总部部门负责人;
(四)听取经理层工作汇报;
(五)审定董事会经费预算;
(六)董事长办公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1、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审批公司单笔交易金额不超过 1 亿元的事项,或在一年内对外投
资、购买或出售资产、为自身债务进行资产抵押及、资产、资源的其
他事项(涉及资产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累计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不超过 10%。
2、对外融资
审批公司单笔金额不超过 2 亿元或一年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不超过 25%的对外融资事项。
3、委托理财
审批公司单笔保本类委托理财金额不超过 2 亿元、单笔非保本类
委托理财不超过 1 亿元,或一年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不超过 20%的委托理财事项。
4、关联交易
(1)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单次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
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事项;
(2)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单次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下
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
自然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
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
1.在原第三条后增加条款“总经理办公会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
决定重大事项时,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执行。”
2.删除原“第十条 经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可行使以下资金、
资产的运用权限:
(一)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审议公司单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下的事项或在一
年内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为自身债务进行资产抵押及动用公
司资金、资产、资源的其他事项(涉及资产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
(二) 对外融资
审议公司单笔金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下或一年内累计不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5%的对外融资事项
(三)委托理财
审议公司单笔保本类委托理财金额在人民币 1 亿元以下、单笔非
保本类委托理财金额在人民币 5,000 万以下,或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的委托理财事项。”
特此公告。
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