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对暂时
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
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彭中天、罗玫、邓峰、孔炯、刘华
2016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