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南》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报告期内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6 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
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
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
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2、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 65,000 万元,对外担保系为宁波开心投
资有限公司担保 65,000 万元,无逾期担保的情况发生,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为
65,000 万元。
二、关于公司 2016 年上半年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 2016 年上半年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
公平性依据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李长爱 王溪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