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
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此次公司董事会聘任孟佳女士为公司财务总
监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阅孟佳女士的个人履历,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2.3 条所规定的
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本次公司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经核查孟佳女士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我们一致认为其具备担任财
务总监的管理能力、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孟佳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刘冬雪:
刘晓晶:
王立勇:
2016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