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云新材: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之补充流动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8-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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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97 证券简称:博云新材 公告编号:2016-042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之补充流动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召开的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

用募集资金之补充流动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议案》,使用不超过非公开发行股票

所募集的补充流动资金中的9,000万元归还公司用于主营业务的银行贷款。现将

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29 号”核准,公司于 2016

年 4 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2,494,034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3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607,5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85,808,5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天职业字[2016]10764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2、募集资金投向情况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和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的议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用于以

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拟以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亿元)

1 收购伟徽新材 94%股权 3.29

2 补充流动资金 2.785

合计 6.075

注:伟徽新材 100%股权的最终作价金额为 3.5 亿元,其中收购伟徽新材 94%股权项目作

价为 3.29 亿元,分两部分完成,一是博云新材以非公开发行股份 1,963.0072 万股(约 1.645

亿元的价值)作为支付对价收购郭伟所持伟徽新材 47%的股权;二是博云新材拟以本次发行

的 1,963.0072 万股(8.38 元/股)募集资金现金约 1.645 亿元收购伟徽新材其余 47%的股权。

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

通过自筹资金或者其他方式解决。

3、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情况

截至 2016 年 8 月 11 日,本公司 3 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存单号 账户类别 截至日余额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

43050178373600000019 募集资金专户(活期) 14,838.20

沙河西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

8111601012500101161 募集资金专户(活期) 10,004.7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侯 431899991010003280

募集资金专户(活期) 3,295.98

家塘支行 781

合 计 28,138.93

二、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之补充流动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为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使用不超过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补充流动资金中的 9,000 万元归还公司用于主营业务的银行

贷款。

上述事项有利于缓解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紧张状况、降低公司的财务成本,

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事项相关审批程序及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6 年 8 月 1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博

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之补充流动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议案》,

同意使用不超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补充流动资金中的 9,000 万元归还公司

用于主营业务的银行贷款。

2、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之补充流动资金归还银

行贷款的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有利于缓

解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紧张状况、降低公司的财务成本,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

长远发展规划;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及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3、监事会审议情况

2016 年 8 月 18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博

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之补充流动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议案》,

同意使用不超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补充流动资金中的 9,000 万元归还公司

用于主营业务的银行贷款。

4、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之补充流动资金归还公司用

于主营业务的银行贷款,有利于缓解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紧张状况,降低公司的

财务成本,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之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归还银行借款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之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归还银行借款事项无异议。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

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之补充流动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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