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潜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8-19 13: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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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26 证券简称:中潜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5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潜”) 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301 号文《关于核准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中潜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 2,125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 10.5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22,312.50 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 2,350 万元后的募集资

金为 19,962.50 万元。另扣除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

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1,250 万

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8,712.5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6 年 7 月 27 日到达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6 年 7 月 27

日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

(众会验字〔2016〕第 5452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连同

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

证券代码:300526 证券简称:中潜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5

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仲恺支行(以下统称“专户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分别在上述两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

1、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开设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 账号为 2008024029100125955,截止 2016 年 7 月 27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325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开设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2008024029100125831,截止 2016 年 7 月 27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3001.2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研发中心建

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仲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 账号为 8110901013100272101, 截 止 2016 年 7 月 27

日 , 专 户 余 额 为 人 民 币 3094.85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仲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 账号为 8110901013100272065, 截 止 2016 年 7 月 27

日 , 专 户 余 额 为 人 民 币 10616.45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

潜水装备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注:以上账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有差异,因尚未扣除部分发行费用

证券代码:300526 证券简称:中潜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5

所致。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

三、申万宏源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申万宏

源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

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

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

配合申万宏源的调查与查询。申万宏源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

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申万宏源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自军、余前昌可以随

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

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申万宏源指定的其

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9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申万宏源。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

定)的,公司及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申万宏源,同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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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申万宏源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申万宏

源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

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

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

力。

八、专户银行三次未及时向申万宏源出具对账单或向申万宏源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申万宏源调查专户情形的,公

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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