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26 证券简称:中潜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5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潜”) 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301 号文《关于核准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中潜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 2,125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 10.5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22,312.50 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 2,350 万元后的募集资
金为 19,962.50 万元。另扣除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
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1,250 万
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8,712.5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6 年 7 月 27 日到达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6 年 7 月 27
日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
(众会验字〔2016〕第 5452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连同
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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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仲恺支行(以下统称“专户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分别在上述两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
1、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开设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 账号为 2008024029100125955,截止 2016 年 7 月 27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325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开设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2008024029100125831,截止 2016 年 7 月 27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3001.2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研发中心建
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仲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 账号为 8110901013100272101, 截 止 2016 年 7 月 27
日 , 专 户 余 额 为 人 民 币 3094.85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仲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 账号为 8110901013100272065, 截 止 2016 年 7 月 27
日 , 专 户 余 额 为 人 民 币 10616.45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
潜水装备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注:以上账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有差异,因尚未扣除部分发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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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致。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
三、申万宏源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申万宏
源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
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
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
配合申万宏源的调查与查询。申万宏源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
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申万宏源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自军、余前昌可以随
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
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申万宏源指定的其
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9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申万宏源。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
定)的,公司及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申万宏源,同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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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申万宏源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申万宏
源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
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
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
力。
八、专户银行三次未及时向申万宏源出具对账单或向申万宏源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申万宏源调查专户情形的,公
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